国家新旧标准(精选十篇)
国家新旧标准 篇1
造纸工业是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行业, 新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将对造纸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改进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促进造纸工业的结构调整、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新排放标准内容变化
1.1 新标准大幅降低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新标准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吨产品排水量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特别是针对制浆、制浆造纸企业的排放标准的严格程度大大提高。例如GB3544-2001规定“制浆造纸非木浆漂白排水量220m3/t、CO Dc r4 50 mg/L”, 新标准降为“6 0m 3/t (浆) 、CODcr150mg/L”。
同时新标准排水量的定义范围变大, GB3544-2001规定“排水量包括制浆和造纸生产排水量, 不包括化学制备排水、间接冷却排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量”;GB3544-2008规定“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新标准排水量定义范围变大有利于促进企业回收利用冷却废水、锅炉和电站排水等较清洁的废水, 提高处理后水的回用率。
GB3544-2001没有明确说明纸浆量是以“风干浆”还是以“绝干浆”计, 新标准中明确了纸浆量以“绝干浆”进行产量的计量。因风干浆指含水率为10%的浆, 绝干浆指含水率为0%的纸浆。如果以“风干浆”计, 从计算上就可以减小吨产品排水量的值。
1.2 新标准增加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选择确定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排放标准的特点和要求。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氨氮以及二噁英等污染物控制项目, 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由旧标准的参考指标调整为控制指标, 使标准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更加全面, 更能体现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二噁英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中的一类, 国际社会于2001年共同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因此, 新标准中增加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也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决心和行动。
1.3 标准对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分时段控制
新标准根据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时段控制。对新建企业从严要求, 执行新建企业标准值。通过严格要求, 充分体现技术进步, 引导企业发展。对现有企业, 考虑历史原因和现阶段的技术经济水平, 在一定时间段内限值相对宽松, 但经过两年左右的过渡期后, 现有企业要达到与新建企业相同的排放控制要求。
新老企业分别对待, 使老企业在规定的过渡时限内, 通过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体现排放标准的滚动特征、先进性和预告性。过渡期后实行统一的排放控制要求, 有利于在行业内兑现环境成本, 促进公平竞争, 淘汰落后工艺。
1.4 新明确规定了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新标准规定色度、悬浮物 (SS)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氨氮等常规监测项目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而对于AOX和二噁英这类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 能够对人类和野生动物产生大范围、长时间的危害的污染物, 新标准要求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采样。这样可以更加严格的控制AOX和二噁英的排放浓度, 为防止有毒污染物稀释排放, 使之在车间内得到有效处理, 实质性削减污染物排放。
1.5 新标准执行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单位排水量超标需折算成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取消繁琐的按工艺权重计算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体现了由浓度控制逐步向总量控制转变。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低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须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浓度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可有力地制约稀释排放行为。
1.6 新标准有取消木浆与非木浆执行标准差别的趋势
新标准分类体系设置有促进我国非木浆污染控制技术发展, 逐步取消木浆与非木浆执行标准差别的趋势, 取消了对非木浆工艺实行宽松限值和折算混合排放限值的做法;新标准不再区分本色与漂白, 可以合理调整本色与漂白浆的生产与进口比重, 减少污染排放。有利于企业选择工艺先进、污染小的木浆或废纸浆来替代草浆, 以缓解企业的治污压力。
2 新标准对造纸行业的影响
2.1 促进造纸行业结构调整
在浆纸企业中, 采用商品浆造纸、采用废纸浆制造箱板纸、瓦楞纸等类型的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投加的化学品量较少, 中段污水成分相对简单, 污染物浓度较低且污水可生化性较强, 经过二级生物处理后的出水指标比较容易达到或接近GB3544-2008的标准, 因此在进行深度处理的过程中, 吨水处理成本较低。
对于化学浆、化机浆等类型的生产, 由于生产原料多样性、生产过程投加的化学品较多等原因, 废水中往往含有大量由木质素及其衍生物、有毒性物质形成的不可生物降解的COD, 经过二级生化处理后, 出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依然较高, 要实现GB3544-2008标准的要求, 需要较大的投入。对于低产能、高污染的中小型造纸企业, 可能会因无力承担废水深度处理的基础投资及运行费用而被迫退出市场或被强制关停。
因此新标准不仅将减少造纸企业污染排放, 还将促使造纸产业结构升级, 对造纸企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1) 促进规模和布局的调整。
目前我国制浆造纸工业大型集团少、强势企业少, 大部分制浆造纸企业规模过小。这种状况使得企业的规模效益无法实现, 限制了企业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产品档次的提高和污染的有效防治。新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一部分小企业通过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 使企业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得到提升。
(2) 有利于原料结构调整。
根据国际统计资料, 世界造纸工业原料结构中木浆比重平均为90%, 在造纸发达国家木材约占制浆纤维原料的95%以上。中国造纸业以非木材纤维为主要原料, 木浆在纸浆中所占比重很低, 且大部分依赖进口。原料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严重限制了我国造纸工业向规模大型化、产品高档化、技术装备现代化、生产清洁化的方向发展。
原料结构不合理是制浆造纸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 尤其是麦草化学制浆, 排放的COD占整个造纸工业排放量的60%以上, 是主要的污染源。通过新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木浆比重, 淘汰落后草浆生产线, 优化我国造纸原料结构, 才能解决我国造纸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3) 促进技术结构调整。
现代造纸工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 对工艺、设备和自控技术等要求较高, 其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设备的技术先进程度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近年来已在国内外应用成熟的先进技术, 如煮后洗浆机和漂后洗浆机由真空洗浆机改为双辊洗涤压榨机;采用无元素氯漂白和全无氯漂白等技术, 都可以提高制浆得率、减少污染、节约能源、节水等。严格的标准要求必然会促使这些清洁生产的技术和设备广泛应用。
2.2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造纸工业不合理的原料结构和规模结构以及较低的技术装备水平, 决定了我国造纸工业的水、能源、物料的消耗较高并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就吨浆纸综合能耗和综合水耗来看, 国际上先进水平为吨浆纸综合能耗0.9~1.2吨标煤, 综合取水量35~50m3, 我国除少数企业或部分生产线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外, 大部分企业吨浆纸综合能耗平均为1.38吨左右标煤, 综合取水量平均仍处于103m3左右高位。
从数字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造纸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 新标准的实施有力于这些潜力的挖掘。面对我国资源短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 造纸工业必将把“节水、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作为主攻目标,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使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促进造纸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家环保部于2008年颁布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的特点, 并针对新标准的变化与《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进行了比较, 分析了新标准对我国制浆造纸工业可能带来的的影响。
关键词:制浆造纸,标准,水污染物
参考文献
[1]GB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S].
新旧课程标准对比 篇2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今年初正式印发了义务教育思想品德等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修订后的课程标准将于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
与2003年5月颁布的《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实验)相比较,《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修订稿)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明确指出了在初中阶段开设思想品德课程的目的
实验稿中对在实践阶段开设思想品德课程的目的没有明确的表述。修订稿在第一部分“前言”中,明确指出了在初中阶段开设思想品德课程的目的:促进初中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对思想品德课程的性质的表述更为科学
实验稿中对思想品德课程的性质表述为:“本课程是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这一表述太过宽泛,没有突出思想品德课程的学科特点。修订稿将思想品德的课程性质表述为:“思想品德课程是一门以初中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发展为根本目的的一门综合课程。”这一表述突出了思想品德课程的学科特点,比实验稿的表述更科学。
三、对思想品德课程特性的具体表述更为科学
修订稿仍然认为思想品德课具有以下特性: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和综合性,但对这四个特性的具体表述作了修改。比如,在“思想性”中,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分阶段分层次对初中生进行“五爱”公德教育。在“人文性”中,强调要体现青少年文化特点,用初中生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课程内容、实施教学,用优秀的人类文化和民族精神陶冶学生心灵,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在“实践性”中,强调从学生实际出发并将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作为课程建设与实施的基础;注重与社会实践的联系,引导学生自主参与丰富多样的活动,在认识、体验与践行中促进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在“综合性”中,强调与初中生的社会生活、学校生活和家庭生活紧密联系;将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知识的学习、能力的提高与思想方法、思维方法的掌握融为一体。
四、对课程基本理念作了修改
修订稿遵循从宏观到微观的原则,按本课程的核心、基础和教学观三个方面依次对原有基本理念的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对个别的表述也进行了修改。如,在修订后的第一条基本理念中,将实验稿中原来比较抽象的表述修改为:“本课程的任务是引领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热爱生命、感悟人生,逐步形成基本的善恶、是非和美丑观念,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这样修改后,就使得思想品德课程的任务更加具体和明确。
五、将“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改为“课程设计思路”
修订稿将第一部分的最后一块内容“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改为“课程设计思路”。“课程设计思路”比“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包括的内容更为宽泛,它既可以包括思想品德课程的设计思路,又可以包括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因此,这样修改对于教材的编写与教学更有指导性。此外,修订稿将实验稿中“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部分的表述作了较大修改,着重指出,初中学生扩展的生活,尤其是处在青春期的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是思想品德课程设计的基础。并明确指出,初中阶段的学生需要进一步学习处理与自我、与他人和集体,以及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三组重要关系构成了本课程的三大内容板块。每一内容板块中均涉及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对课程目标进行了修改
实验稿将“课程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两个部分。修订稿的“课程目标”部分,并没有将其内容分为“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两个部分,而是在第一自然段中简要指出了思想品德课程的总体目标,然后分别对“情感、态度、价值观”“能力”“知识”三个目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将这三个目标的具体要求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对这三个目标中的具体内容的结构进行了调整。二是将“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及其表述方式作了修改。比如,将“热爱生命,自尊自信,乐观向上,意志坚强”修改为“感受生命的可贵,养成自尊自信、乐观向上、意志坚强的人生态度”。这样修改,使这一目标的表述更为准确。三对“知识”目标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增加了“理解人类生存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赖关系,认识当今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根源,掌握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这一目标。
七、将“内容标准”修改为“课程内容”,并对“课程内容”部分的结构和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
1.修订稿将实验稿中第三部分的标题“内容标准”改为“课程内容”。同时将这一部分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实验稿的第三部分“内容标准”由“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的关系”和“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三大板块构成。修订稿将第三板块“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我与集体的关系”的相关内容,前移到第二板块“我与他人的关系”中,并将第二板块的标题“我与他人的关系”修改为“我与他人和集体”,将第三板块的标题“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修改为“我与国家和社会”。也就是说,修订稿的“课程内容”部分由“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和集体”和“我与国家和社会”三大板块构成。再比如,实验稿的“内容标准”中的第一板块“成长中的我”由“认识自我”、“自尊自强”和“学法用法”三部分构成。修订稿将“学法用法”修改为“心中有法”。实验稿的“内容标准”中的第二板块“我与他人的关系”由“交往与沟通”、“交往的品德”和“权利与义务”三部分构成。修订稿将“交往的品德”改为“在集体中成长”。实验稿的“内容标准”中的第三板块“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由“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与社会秩序”和“认识国情爱我中华”四部分构成。修订稿将“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和“承担社会责任”合并为“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将“法律与社会秩序”修改为“法律与秩序”,并将“认识国情,爱我中华”放在“法律与秩序”之前。作了这样的修改后,课程内容更合理、更科学。此外,修订稿将实验稿的第三部分的“内容标准”的三大板块的每个组成部分中的“目标”内容予以删除,避免了与第二部分“课程目标”的内容的重复。
2.修订稿对“课程内容”和“活动建议”的具体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整合和修改。较大的改动如下。
增加的“课程内容”主要有:“认识生命形态的多样性”、“珍爱生命,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救自护”、“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理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理解文明交往的个人意义和社会价值”、“积极与成人交往”、“体会交往与友谊对生命成长的意义”、“增强与家人共创共享家庭美德的意识和能力”、“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养成积极的媒介批评能力,学会理性利用现代媒介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了解不同劳动和职业的特点及其独特价值”、“理解遵守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理解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知道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要求”、“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和了解中华文化传统,增强与世界文明交流、对话的意识”、“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增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等。
删除的“课程内容”主要有:“懂得知耻”、“为人正直”、“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黄、赌、毒‟和„法轮功‟邪教等不良诱惑”、“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杜绝不良嗜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感受个人情感与民族文化和国家命运之间的联系,提高文化认同感”、“理解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树立公平合作意识”、“知道责任是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懂得人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负有不同的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感受身边的变化,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知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知道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理解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的必要性,体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理解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增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使命感”、“了解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体会理想的实现必须经过艰苦奋斗,立志为将来报效祖国、奉献社会努力学习”。
增加的“活动建议”有:“讨论学习活动与游戏活动之间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和游戏观念”、“通过观看纪录片、图片等方式,初步了解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学习一些自救、自护、互救、他救的常识”、“开展一次合法、安全的„行为后果体验‟活动,从中感受„对自己行为负责‟这一意识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用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讨论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搜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讨论和说明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意义”、“搜集身边的案例,讨论并说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举办搜集„父母说得最多的十句话‟活动,尝试理解父母„源于爱‟的初衷,同学之间进行交流和分享”、“搜集灾难或其他事件中中学生勇救他人、互相救助的感人事迹,体会同学友谊的珍贵”、“开展多样化的班集体活动,在集体活动中体会温暖与力量”、“搜集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受到法律严厉惩处的案例,说明公民的人身权利爱法律保护,并讨论维护人身权利的途径和方法”、“开展„假如没有网络,我们的生活会怎样‟的讨论活动,思考如何正确使用网络”、“举办„祖国发展我成长‟的主题班会,认识祖国发展的大好形势,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感受二者之间的关系”、“分组搜集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独特文化,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世界地图为依托,开展„我在地图上旅行‟的演讲活动,搜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自然风光、人文历史等素材,积极感受„和平进步、和谐发展、和睦相处、合作共赢、和美生活是全世界的共同理想‟”、“以班级为单位,举行„宪法在我心中‟的主题活动”、“以„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为主题,设计一个以班级为单位的保护环境的讨论活动,并进行相应的实践。”“结合本地实际,以„维护国家各民族的团结‟为主题,开展一次主题活动”。
删除的“活动建议”有:“开展„青春日记‟活动,记录心路的历程和对成长的思考”、“开展一次向同学推荐一本好书的活动”、“查阅有关法规,了解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哪八种犯罪会受到刑事制裁;知道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以„我是如何化解与父母的冲突‟为题,交流各自解决矛盾的方法,讨论分享成功解决矛盾的经验”、“以„家长是否可以拆阅子女信件和日记‟为题,开展一次学生与家长的对话活动”、“讨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由”“就学生中的违法案件,如打架斗殴,使他人致伤、致残等进行讨论”、“联系„追星‟现象和„小团体‟现象,讨论在生活中如何正确把握从众心理”、“讨论在自然灾害中的社会救助活动和英雄事迹所反映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以„我的理想和选择‟为题,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交流探讨为实现理想应该如何努力”、“查阅历史资料,知道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深刻含义”、“组织少数民族歌曲演唱活动,了解少数民族风情”。
八、对“实施建议”部分作了较大的改动
1.将“教材编写建议”与“评价建议”的顺序作了调换,把“评价建议”置于“教材编写建议”之前。同时,将“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改为“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建议”。
2.对“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部分的结构、内容作了修改。首先,在“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部分,增加了简单明了的指导语,确立了教学工作和评价工作的基本立场和方向。其次,在“教学建议”部分,增加了以下建议:“准确把握课程性质,全面落实课程目标”、“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优化教学过程”。将“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修改为“引导学生学会学习”。这对于推动思想品德课程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将“评价建议”中的“评价原则”改为“评价实施要求”,对评价工作的各个方面给予方向性的指导和建议。将“学生学习评价”改为“评价方式”,增加了“谈话”、“成长记录”等评价方式。删除了“教师的教学评价”。修订后的“评价建议”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3.“教材编写建议”部分的内容也作了较大改动。一是将指导语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简洁明了。二是将原来的建议进行了整合和修改,提出了以下5条建议: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标准,坚持正确的导向;遵循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体现思想品德学习的独特性;选取现实生活中的素材,突出教材与生活的联系;倡导以主题方式呈现课程内容,激发学生思考、探索的兴趣;应充分考虑和体现不同地区的特点。
国家新旧标准 篇3
摘 要 通过文献综述法,介绍四年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各地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测试指标、实施认识、加分与控分情况、肄业处理标准等方面进行回顾和评价。综述认为,应增加简便易行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检测体系,适度调整评分标准,加大对中小学实施现状的研究力度,为真实合理的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提供一些理论和实际的思考。
关键词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指标 实施状况
2002年7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旧《标准》)及其实施办法,部分学校进行了试点工作,2004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2007年4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在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对旧《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颁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及其实施办法。不少专家学者深入研究新旧《标准》的内容及实施状况,提出了宝贵意见,本文特将近四年来有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
一、对测试指标的研究
新旧《标准》依照青少年生长发育的规律将测试指标分为小学一二年级,小学三四年级,小学五六年级,初中、高中、大学各年级四组。每组包括必测和选测项目。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质研究会将体质定义为:体质是指人体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身体形态、生理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心理发育水平、适应能力等。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等四个方面。现如今,学生的升学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建议增加对心理健康因素和社会适应的评价指标[1-5],但由于测试涉及范围广,测量技术要求高等,季钢呼吁有关专家深入研究和探索,建立简便易行的心理及适应能力的检测体系,如视力、龋齿、血红蛋白等[1][3]。而新《标准》中仍未涉及心理及适应能力的指标,必将影响测试效果,请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二)身高标准体重指标
伍鸿鹰等指出“身高标准体重”作为测试学生的生长发育水平指标的方法较落后,准确性低,建议采用国际通用的皮脂厚度作为测量指标[1]。评分标准分值有6分的跨度,档次过大,对身高标准体重指数的科学评价必定有影响[1][2][6]。颜飞卫在实际测量中发现,新《标准》的评分方法仍有4分的跨度,档次较大与严谨的成绩管理不符,建议身高标准体重采用与其它项目一致的评分值,增加分值间距[7]。
(三)台阶试验、1000m跑(男)、800m跑(女)的选测指标
1.台阶试验测试人体心肺功能的有效性值得研究
王建、邓树勋的研究得出:台阶试验指数评价心血管功能具有“高误差和低相关”现象[1][3][9][10]。日本也因台阶试验指数反映心肺耐力的有效性低而在体质测定中取消台阶试验 [9]。另外,上下台阶时膝髋关节不能完全伸直[2][10];不同腿长、体重的学生采用同一高度台阶测定[1][9];因学生腿长逐年增加,用同一高度的台阶测定与过去测量数据的可比性差[9]等都造成台阶试验测试准确性不高。
2.台阶试验与耐力跑放在一起选测
季钢认为台阶试验与耐力跑成绩的相关性普遍较低且有较大差异[3],而路文峰测试结果显示,二者成绩呈相关关系,作为相互替代的选测项目具有一定合理性。台阶试验新颖刺激,极大的唤起了学生测试的兴趣和热情,学生的优良率和平均成绩明显高于耐力跑测试[3],但马蕲得出相反结论:台阶测试学生的优良率和平均成绩明显低于耐力跑测试[10]。同一指标测试,不同测试者竟得出相反结论,这说明测试的各方面衔接不充分,应从测试方法、技能、理论等方面查找原因。
(四)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女)、握力体重指数指标
坐位体前屈反映静止状态下躯干、腰髋关节、韧带和肌肉的伸展性和粘性,握力体重指数反映上肢肌肉发展力量,仰卧起坐反映腰腹肌耐力,三者的概念和反映的实质不同,不能放在一起选测[1-3]。王林对各指标进行了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得出,将握力、坐位体前屈放在一组备选不够科学[8],另外,坐位体前屈测试时,膝盖不同程度的弯曲大大影响了测试结果[2]。
(五)新《标准》测试指标
新《标准》对旧《标准》中评分标准偏低[3][9],选测项目相关性不高等问题进行了重点修订与完善,大学生组除女生身高标准体重外,其它项目评分标准中优秀、良好、及格起点线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反映学生心肺系统机能的项目增值幅度较大,在及格线起点上[7]。新《标准》中不及格比例由旧《标准》的3%提高到14%,而颜飞卫在实际测试中发现,1/3以上学生成绩不及格,更甚者台阶试验中男生有53.56%,女生有34.80%不及格,按新《标准》中规定,这些学生《标准》成绩将记为不合格,直接影响学生的毕业、考评、评优等,新《标准》中部分项目大幅度提高的幅度值得商榷[7]。新《标准》中增加锻炼效果好、实用性强、简便易行的锻炼项目和少数运动技能项目,减少身体形态的权重,增加耐力素质权重。但是,广泛受到质疑的台阶试验仍与耐力项目放在一起,必定削弱学生对耐力跑的练习热情。踢毽子这个项目增加在小学一二年级为时过早,过度从事是否对小学生的腿部形态发生不良变化还有待观察。
二、对实施状况的研究
(一)对新旧《标准》实施认识的研究
测试中发现,学生对健康状况自我评价意识薄弱[9]。赫忠慧等明确提出要加强宣传教育,如以会议动员、理论课学习、广播和板报、象征性集体锻炼活动的形式等。新《标准》中小学一二年级增加跑、跳、投、踢等运动项目,对培养学生从小开始锻炼身体意识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由于测试引进大批现代化仪器,加强培训熟练掌握测试器材的测试人员刻不容缓[1][3][5]。
(二)关于测试时间及上报时间
《标准》中规定: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吴艳提出学生第一次测试后,应在每学期体育课结束前再进行一次测试,使师生间共同了解情况,陈平贵建议将测试时间调整为每年3、4月份,5月份结束,尽早登记上报,方便不及格学生在当学期补考[5],同时也使学生在体育锻炼近一年时按照本年级的评分标准测试,如:小学三年级新生在新学年开始后不久就按照小学三年级的评分标准测试,不能体现学生的真实水平,若在三年级下学期测试,此时已是“名副其实”的三年级学生,可按三年级标准执行。
(三)关于加分与控分情况
对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合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合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体育课无故缺勤者,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旧《标准》对学生的态度和能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加分,特别恶劣者记为不及格,但体质健康的优劣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加分控分具有人为因素,不足以全面评价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1][4]。对比分析新旧《标准》发现,新《标准》大大缩减了加分项目,控分项目中删去“病事假缺勤”一项,增“身体机能得分控制”一项,明确表达了体育教学实践注重学生身体机能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增强心肺系统机能。为了解决加分与控分对《标准》成绩的不客观影响,又能体现学生身体机能水平和参与程度,本人认为可采用记小分的形式,如:73(5)意为原成绩为73分,符合奖励情况加5分;73(592)意为原成绩为73分,因符合控分情况2而实际得分为59分。
(四)关于肄业处理标准
旧《标准》中规定“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这一规定与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了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冲突,造成下级有关部门执行和操作困难[1]。新《标准》中规定“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轻度缓和了冲突,设立最低毕业标准(50分)以区分及格标准(60分),也为学生设立了不同的激励尺度,体现评价不以鉴别和选拔为目的、注重激励和反馈的指导思想。
三、总结与展望
新《标准》在旧《标准》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不妥之处,如广泛受到质疑的台阶试验仍与耐力项目放在一起选测,测试时间和上报时间不尽人意,数据库的管理欠妥等。建议增加简便易行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检测体系,适度调整评分标准,加大对中小学实施现状的研究。由于新《标准》颁布时间短,相关文献较少,新变更的项目、权重、实施办法等是否有很高的可行性,有待进一步验证,之后的新《标准》研究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伍鸿鹰,罗荣保,汤长发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9(6):51-52,72.
[2] 杨英.我校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现状评析[J].山东体育科技.2007.29(3):86-88.
[3] 季钢,卜树敏,朱浩.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理性思考[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9(3):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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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贵平,刘龙柱,周志强.对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6.20(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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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颜飞卫.高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体育科技学报.2008.30(2):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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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季钢,候令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中学实施中的问题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2):253-255.
室外健身器材新旧标准对比研究 篇4
2011版新标准提高和量化了具体的技术指标, 对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年限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对所涉及的安全性指标及试验方法进行了增补, 增加了环保要求和电气安全要求, 将管理与维护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经近十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新标准内容更加全面、科学、合理。为企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 为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技术、理论依据, 对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 降低企业出口风险, 促进健身器材产品出口、发展对外经济, 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2011标准”。
GB 19272-2003《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2003标准”。
按2011版新标准条款编号和标题名称为序, 对变更情况对比分析列表如下:
国家新旧标准 篇5
关键词 鉴定 损伤程度 新标准 旧标准 差异
一、案例资料
1、简要案情。2013年7月5日晚11时许,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受害人余某与男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男友遂将车停到路边,对受害人余某拳脚相向,并拔出水果刀刺向余某,导致余某全身多处受伤。余某伤后先后入住当地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已出院,某市公安局派处所要求对受害人余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2、医院资料。某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摘录:2013.07.06-2013.07.11
主诉:患者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于2013年7月6日入院。
既往史:体健
查体:T36.5℃ P88次/分 R20次/分 BP100/60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查体合作。皮肤黏膜苍白,全身淋巴结无肿大。头颅无畸形,左眼结膜充血,左眼眶肿胀,局部瘀斑形成,伤口处覆盖大量淤血块。口唇无紫绀,口腔黏膜无溃疡。甲状腺无肿大。胸廓对称,双侧呼吸运动对称,双侧语颤对称,双侧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前区无隆起,心界正常,心率88次/分,心率齐,心音稍弱,未闻及心包膜擦音及心脏杂音。腹部平坦,压痛无,无反跳痛,肝脾未触及,移动性浊音无,肠鸣音亢进无。左肩部、双前臂、左臀部及双下肢可见若干散在大小不等伤口,约1.5~2cm,右拇指桡侧缘及右小指尺侧缘分别可见2€?.5cm,1.5€?cm斜行伤口,肌腱断端外露,左手诸手指伸指功能障碍,右拇指及小指伸指功能障碍,双手及双下肢稍感麻木,伤口呈喷射状出血。脊柱活动正常。肛门生殖器正常。
治疗经过:
入院后急于当日在全麻麻醉下行“全身多处清创,左中、环、小指;右拇指、小指伸指肌腱、右拇指桡侧、小指尺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消肿等对症支持治疗。伤口干燥,未拆线,患指血运及指腹张力正常。2013年7月6日X光片示:双侧尺桡骨、右膝、左胫腓骨、左肱骨、右手及胸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6日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11日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感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
出院诊断:全身多处刀刺伤:双上肢、双下肢多处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臀部肌肉损伤;左眼结膜充血。
3、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余某神清合作,自行缓慢步入鉴定室,语利,自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查体:一般情况可,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伤口,累计缝合伤口长度约75.6cm,其中左大腿外侧可见6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膝1处缝合伤口,长2 cm ;左小腿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右大腿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 ;左肩胛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2cm、0.8cm;左上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前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9 cm、1 cm; 左上肢活动受限;右手上臂及肘关节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分别1 cm、1.5 cm、1.5 cm、11 cm ;右手前臂内侧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3 cm、1.5 cm;右手拇指根部,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1cm、3 cm ;右小指可见2处缝合伤口,长4 cm、1.5 cm;右手小鱼际可见一处缝合伤口,长1.8 cm 。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双前臂石膏托外固定。双下肢关节及脊椎活动自如。
阅当地医院2013年7月6日X光片、CT片示:头部、胸部及四肢未发现骨折。
二、讨论
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及时而准确地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对于案件的下一步的侦查审讯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上述法医学检验情况,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被鉴定人余某因外伤致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创口,缝合创口累计长度约75.6cm,经过治疗,目前,左上肢活动受限;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三)[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已构成轻伤;
而根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第5.11.2条b)[轻伤一级 创口长度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由此可以看出,新、旧标准对于此案件的鉴定结论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只是在划分的等级上更加的细分。
众所周知,于1990年7月1日试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了20余年来,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依据,但是上述标准在这20年中未曾修订,且一些条款的表述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所以新标准的出台势在必行。
本案中,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新旧标准一致;且根据新旧标准,最后的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但是根据新标准,轻伤中又划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此细分,有如下优点:
(1)损伤程度鉴定更加准确。
(2)轻伤到重伤间的划分更有层次。如新标准中对于体表损伤5.11.1中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为重伤二级,而轻伤一级5.11.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这样的划分逐步递进,布局合理,更有层次。
(3)量刑更明晰。随着1997《刑法》实施和鉴定标准在法医鉴定中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刑罚价值目标更具理性化、从重刑到慎刑的司法理念的演变与建立、量刑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研究以及我国法制环境的变化等,都要求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保证。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条款只有原则定性规定,有些条款规定不准确,在适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愈显突出。新标准能够基本解决法医在损伤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在审判中能够起到指导法官量刑、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该《损伤标准》设置科学、条款清晰、布局合理、数据全面、操作性强,能够保证相关犯罪案件适当的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司法原则。
(4)可操作性更强,兼具公平。新标准第一次把鉴定时限、损伤范围界定、伤病关系、功能丧失的具体描述、数据的上下限以及各种数据的量化作出了规定。鉴定人在引用标准时操作性强。
参考文献: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070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杨克敏.从单纯定性规定到定性与定量并举的飞跃—损伤标准修订课题研究是指导法官对有关犯罪量刑有益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04,4:28-30.
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篇6
1994年《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在行使职权的前面使用了“违法”的限制词,即是说,只有违法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如果不违法,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负责赔偿。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违法归责原则。
制定旧法之初,有关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问题,其实就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论。当时的学界观点可以总结为多种不同的主张。从以上种种主张来看,对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确定问题,学界在立法当初已经考虑得比较全面了,能想到的规则原则基本上都已经想到了,下面只是立法机关的最终选择的问题。尽管在制定旧法当初,已存在有上述不同的观点,但是,主流的观点仍然是违法归责原则。最终制定的旧法选择了违法作为归责的一般原则[1]。
对于旧法已经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学界在理解与适用上仍有不同观点。代表性观点认为,在旧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上,不完全是采取的违法归责原则。旧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国家要对刑事诉讼中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里法条中的‘错误’二字,用违法来确定错误恐怕是不大可能。这里的错误就包括了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拘留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捕人是无辜或无罪的。这种国家承担责任的根据就不是违法原则,而是结果归责。”[2]所以“总的结论就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原则上实行违法归责;在刑事错拘、错捕而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上,有认为是违法归责的,也有认为是结果归责的;在刑事错判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上,一致认为就是结果归责。这就是我们的立法规定和现状。”[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旧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即因为违法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即可成立国家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种思想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但是提法不准确。违法并不是确定归责原则的根据。一方面,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是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不违法,则不可能存在法律责任。如此,任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是违法责任原则。另一方面,确定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无论是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所以,该学者认为,从旧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的[4]。
对于旧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采取的仍是违法归责原则。旧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的条文———第2条是该法第一章总则中的规定,既然是法律中的总则的规定,当然对该法下面的具体条文具有统帅和指引的作用,所以,无论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要受到总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在归责原则的确定上,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都应该遵循总则所确定的违法原则。尽管旧法在刑事赔偿范围中使用“错误”一词,仅可视为违法原则在刑事赔偿领域具有特殊的含义,该表述并没有改变旧法在宏观上确立的违法的归责原则结构。
二、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确定的归责原则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旧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即删掉了“违法”的限制。可以认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的确立上改变了旧法以违法原则为单一的归责原则模式,有学者认为此处修改是此次国赔法修改的最大亮点[5]。
对于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总则里并没有明确宣示。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一)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指现行有效的一切法律规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结合新法的规定,违法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领域和部分司法赔偿领域。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赔偿领域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司法赔偿领域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还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结果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领域,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执行的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即可视为公民因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的执行遭受损害,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为的当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根据新法的规定,新法关于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错误逮捕和错误审判两个方面,具体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下列情形:
第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有关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只要案件的结果是撤销、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相应机关在采取逮捕措施的当时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也被认为是错误逮捕,就应该给予被羁押人予赔偿。
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即只要案件的结果是再审改判无罪的,不考虑作出原审判决的法官是否存在过错或有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该给予受害人以赔偿。
摘要:在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对该法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制度已经转变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结果原则
参考文献
[1]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8-99.
[2]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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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旧标准 篇7
为了尽可能地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 我国在2009年上半年颁布了最新的基础标准, 这已是我国对基础标准的第三次修订。早在1959年, 我国就正式颁布了第一个国家标准——《公差与配合》 (GB159~174-59) , 此国标完全依赖1929年俄罗斯 (苏联) 的国家标准, 这个标准指导了我国近二十年的工业生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标准局的统一领导下,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旧的基础标准进行了三次重大的修订, 其目的是与国际标准ISO接轨。第一次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 修订的标准有:《公差与配合》 (GB1800~1804-79) 、《形状与位置公差》 (GB1182~1184-80) 、《表面粗糙度》 (GB1031-83) 等。第二次是在90年代中后期, 修订的标准有:《极限与配合》 (GB/T1800.1~1800.3-1997, GB/T1800.4-1999等) 、《形状与位置公差》 (GB/T1182-1996, GB/T16671-1996) 、《表面粗糙度》 (GB/T1031-1995) 等。最新修订的标准是:《极限与配合》 (GB/T1800.1-2009, GB/T1800.2-2009等) 、《几何公差》 (GB/T1182-2008, GB/T16671-2009) 、《表面粗糙度》 (GB/T1031-2009, GB/T3505-2009) 等多项国家标准。
尤其是最新的国家标准, 它采用的是最新的国际标准, 这样更有利于国际间的技术交流, 对我国的生产制造业起到了促进推动作用。
新旧标准之不同
我国的三大基础标准:几何公差, 表面粗糙度在术语、定义、符号及标注方面已有一些变化, 现在我就将常用部分的变化整理出来。
1. 极限与配合 (尺寸公差)
标准公差数值和孔、轴的基本偏差数值没有什么变化, 只是一些术语名称产生了变化, 所以对我们的使用并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
2. 几何公差
几何公差, 在常用的标注这块, 只是基准的符号发生了一些变化, 所以对我们的使用影响也不大。
3. 表面粗糙度
表面粗糙度的标注符号和注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这里, 作者只是针对最常用的标注变化给予了说明, 所以我们在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以免发生错误。
结束语
《互换性与技术测量》是机械类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一门重要的技术基础课, 作者希望通过本次的常用新旧标准的区别, 能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更加注意, 努力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杨好学.互换性与技术测量 (第二版) [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 10.
国家新旧标准 篇8
关键词: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1-2005,GB/T19630.1-2011,差异性,养殖
1991年欧盟制定了EU regulation EEC 2092/91, 美国于1990年制定了国家“有机食品生产法”, 日本于2001年出台了《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食品的标准》[1], 我国的有机农产品标准制定比较晚, 参考借鉴了以上各国的标准于2005年出台了GB/T19630.1-2005。随着有机农业的发展, GB/T19630.1-2005不能适用新形式的要求, 2011年制定了新的有机食品标准。将新旧标准分析比较为有机农业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有机食品检查员对有机食品标准理解提供参考。
1 畜禽养殖
1.1 畜禽的引入
新标准修改了肉用鸡引入的日龄, 将原来的“不超过3日龄”改为“不超过2日龄”[2];新增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的具体要求, 比原标准未分品种的引入比例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删除了“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 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要求。而对转基因的要求由“通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1.2 饲料
新增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的具体要求;删除了详细记录饲喂记录, 而归入GB/T19630.4记录控制中;修改了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青贮饲料所占比例的计算方法, 明确了以干物质计;修改了猪、羊的断乳期, 由原来的6周分别改为40d和45d;删除了“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的要求;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是不允许使用的, 但在禁止使用方法和物质方面新标准给出了例外, 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新标准在使用天然矿物质方面给出了例外: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 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 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在使用维生素方面给出了例外:添加的维生素因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可以例外, 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 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在不应使用物质中新增了黏合剂[2]。
1.3 饲养条件
新增水禽的饲养条件, 并能够满足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的水体中活动以及生理的特性[3];删除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 而参照规范性引入文件来实施管理;新增视蛋禽肉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可适当延长光照的饲养条件, 更体现了动物的福利;增加了对肉牛育肥阶段的饲养要求, 并给出了具体时间要求[3]。
1.4 疾病防治
2011版有机标准在使用疫苗预防接种方面给出了例外: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方面, 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例外;驱除寄生虫治疗给出了例外, 没有计入对抗性治疗的频次内, 同时明确了超出对抗性治疗频次的, 须再经转换期的规定;2005版有机标准对疾病防治的记录的要求归入2011版有机标准的GB/T19630.4记录控制中。
1.5 繁殖
2005版有机标准明确了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后, 对于其后代不能认证[4], 2011版有机标准改“其后代不能认证”为“可经相应的转换期的规定”。
1.6 运输和屠宰
新标准除了要求有机畜禽还要求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有清楚的标记, 易于识别[3];2005版有机标准对屠宰场的资质没有提出要求, 而新标准对实施有机畜禽的屠宰场给出了具体的资质要求, 应在政府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
1.7 有害生物防治
2005版有机标准中没有“有害生物防治”这一条款, 新标准新增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要求。
2 水产养殖
新标准将2005版标准中的“封闭水体”表述改为了“非开放性水体”, “禁止”的表述改为“不应”;对水质要求部分删除“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删除“该水域的水质、饵料和药物的投入以及标准的其他要求能够被检查的要求”, 增加了对开放水域采捕区水质的要求[3]。旧版标准要求运输时间一般不超过4h[4], 新版标准删除了4h运输时间的限制。旧版标准只提出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微量元素和维生素[4], 但没有具体的可使用清单, 而2011版标准中详细列出了允许使用物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3 蜜蜂和蜂产品
3.1 转换期
在蜂场的转换要求中增加了以有机蜂蜡构筑巢础的要求, 且给出了时间的规定。
3.2 蜜蜂引入
增加了“蜜蜂引入”, 并给出了引入和转换的具体条件。
3.3 疾病和有害生物防治
新标准明确了淘汰脆弱蜂群的条款要求;更新蜂王修改为:“采取适当措施培育和筛选抗病和抗寄生虫的蜂王”, 目的更明确;明确了在流蜜期之前30d内不得使用植物和植物源制剂进行治疗的规定[2];新标准删除旧标准中的“对蜂箱进行系统的检查, 蜂箱中工蜂的系统控制, 需要时将染病蜂箱移至隔离区, 销毁被污染的材料和蜂箱”, 新增了“蜂箱应逐个标号, 以便于识别, 而且应定期检查蜂群;顺势治疗中, 可使用附录B表B.3中的物质控制病害, 并可用附录B表B.2中的物质对蜂箱或养蜂工具进行消毒”的内容。
3.4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的“应培养自己的蜂王”的规定, 原标准10.5.5调整到新标准10.2蜜蜂引入中。
3.5 蜂产品收获与处理
新标准新增了不应收获未成熟蜜的规定, 强调了有机蜂蜜的一种纯天然的品质;新增了不应从正在进行孵化的巢脾中摇取蜂蜜, 强调了蜜蜂生存的自然规律[3];删除了原标准中的“蜂蜜收获处理过程中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的要求”。
3.6 蜂产品贮存、包装、贮藏和运输
新标准新增“提蜜和储存蜂蜜的场所, 应防止虫害和鼠类等的入侵”的要求[3];由运输、储藏和包装通则修改为包装储藏和运输条款的要求;删除了“七天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的要求;删除原标准对记录的要求, 并调整到GB/T19630.4记录控制中。
本研究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以及蜜蜂和蜂产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 找出了新旧两个版本的差异之处, 为若干年后有机食品标准的修订者提供参考, 有助于执行者和检查者更好实施之。
参考文献
[1]郭春敏, 李显军.国内外有机食品标准法规汇编[M].北京:化学出版社, 2005.
[2]王大宇, 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理解与实施[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3]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630.1-19630.4-2011) :有机产品[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国家新旧标准 篇9
GB 14048.1-200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于2006年4月30日发布[1], 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修改采用IEC 60947-1:2001 (3.2版) , 2011年3月, 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了IEC 60947-1标准的5.1版[2], 其对应的国家标准GB 14048.1-2012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3], 201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从而替代了原来的标准GB 14048.1-2006。在2006年版标准的基础上, 国家标准GB 14048.1- 2012增加了部分内容, 与GB 14048.1-2006相比, 新标准在两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化:一是关于“结构要求”的条款7.1有了较大变化;二是增加了支持电磁兼容 (EMC) 测试的新材料方面的内容。此外, 其他内容还有包括环境测试和与设计控制器兼容的数字输入/输出的新标准类附件, 以及关于电解质测试的信息类附件。
文中详细介绍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国家标准GB 14048.1-2012与GB 14048.1-2006的技术差异, 以供相关试验技术人员和标准研究人员参考。
1 基本规则和要求的差异
GB 14048.1-2006中规定的电器所共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有6项, 分别为: (1) 定义; (2) 特征; (3) 电器有关资料; (4) 正常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 (5) 结构和性能要求; (6) 特征和性能要求。
而新标准GB 14048.1-2012增加了一项新的技术内容:与可编程序控制器 (PLC) 相容的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数字输入和输出的相关要求, 并在附录S中详细地规定了技术指标及要求。
2 术语和定义的差异
GB 14048.1- 2006中的术语和定义包括条款2.1~2.6, 而GB 14048.1-2012的术语和定义包括条款2.1~2.7, 增加了2.7关于端口的定义 (2.7.1~2.7.2) , 补充标准条款2.3.29 多触点触头系统、2.3.30 最小截面积、2.3.31 最大截面积、2.3.32 电子式控制电磁铁。除此之外, 新标准还对旧版标准中的部分条款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 例如:GB 14048.1-2006中条款2.3.22 接线端子、2.3.23 螺纹型接线端子、2.3.24 无螺纹型接线端子、2.3.25 紧固部件、2.3.26 非预制导体、2.3.27 预制导体分别修改为新标准条款2.3.23 端子、2.3.24 螺纹型端子、2.3.25 无螺纹型端子、2.3.26 夹紧件、2.3.27 未经处理的导线、2.3.28 经处理的导线, 针对以上条款的补充和修改, 特别是具体产品部件术语的引入使新标准更符合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实际工况, 有助于试验技术人员准确地理解、掌握标准, 提高试验的准确性、科学性。
3 产品有关数据和资料的差异
3.1 资料内容
新标准条款5.1中增加了关于非通用无螺纹型端子的标识要求, 内容为: (1) “s”或“sol”标志表示端子适用于单芯硬导线; (2) “r”标志表示端子适用于硬的 (单芯和绞合) 导线; (3) “f”标志表示端子适用软导线。
3.2 标志
GB 14048.1-2012在标志部分增加了一条注释为:在美国和加拿大, 额定工作电压Ue可以按如下方式标注: (1) 用于三相四线系统的电器, 标注相对地电压值和相间电压值, 如277/480 V; (2) 用于三相三线系统的电器, 标注相间电压值, 如480 V。此注释的补充对于老版标准GB 14048.1-2006来说是技术内容上的完善, 去除了国内外产品在标注方式上的差异, 使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同时还避免了试验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使大批量的国外产品、设备能够安全、规范地进行试验, 增强了新标准的规范性和通用性。
4 结构要求的差异
4.1 外壳材料
新的标准在7.1.2条款中重新规定了“有关材料”方面的要求和相关验证试验, 将标准GB 14048.1-2006中条款7.1.1.1 耐非常热和火细分成条款7.1.2.2 灼热丝试验、条款7.1.2.3 基于可燃性类别的试验, 其中7.1.2.3 基于可燃性类别的试验中的与材料可燃性类别有关的热丝引燃 (HWI) 和电弧引燃 (AI) 的试验要求值也发生了变化, 在新标准附录M中详细规定了试品要求、试验程序、HWI和AI最低性能值及试验电路。
固定载流部件所需材料的HWI和AI特性见表1 (标准中表M.1) , 表1范围以外的材料的HWI和AI特性见表2 (标准中表M.2) 。
注: (1) 上标a表示根据实际应用中的最小厚度要求。 (2) 上标b表示根据标准中8.2.1.1.2要求。 (3) 灼热丝试验温度同标准中表M.1无直接对应关系。 (4) 制造商可自己选择任一可燃性类别, 但HWI和AI的要求都要满足, 如适合。例:任何厚度的具有可燃性类别V-1的材料必须具有至少15s的HWI值和至少30个电弧的AI值, 如适合。
注:上标a表示根据实际应用中的最小厚度要求。
4.2 端子的结构要求
标准条款7.1.8.1 端子的结构要求在原来的技术要求基础上, 增加了无螺纹型夹紧件链接和脱开导线的方法, 内容如下: (1) 通用型夹紧件要先用一般工具或与夹紧件成一整体的合适的器件来打开, 然后再插入或拔出导线; (2) 推线型夹紧件只需将导线简单插入来连接导线, 脱开导线必须进行一项操作, 而不能只靠拉拔导线脱开, 允许使用一般工具或与夹紧件成一整体的合适的器件打开夹紧件, 便于导线插入和拔出。
5 试验差异
5.1 验证端子的机械和电气性能
新标准增加了条款8.2.4.7 无螺纹型夹紧件的电气特性及条款8.2.4.8 无螺纹型夹紧件的老化试验, 新增条款中并未直接规定试验要求, 其试验内容分别在GB/T 20636-2006的条款9.8和条款9.10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2 验证介电性能
GB 14048.1-2012的条款8.3.3.4.1 型式试验的介电性能验证作了较大改动, 将原来“3) c) 试验电压的施加”的内容调整到项1) 介电性能验证的一般条件中, 只保留“根据上述2) c) 项①②③的规定, 试验电压应施加5 s”, 并增加注释:产品标准可以将试验持续时间提高到60 s。
5.3 电磁兼容 (EMC) 试验
新标准在条款8.4.1.2 具有电子线路的电器的抗扰度试验中增加子条款8.4.1.2.1 一般要求、8.4.1.2.2 静电放电、8.4.1.2.3 射频电磁场辐射、8.4.1.2.4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EFT/B) 、8.4.1.2.5浪涌、8.4.1.2.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8.4.1.2.7工频磁场、8.4.1.2.8 电压暂降和中断, 并且具体规定了试验方法和要求, GB 14048.1-2006中表23EMC试验-抗扰度的具体试验项目有3项发生了变化, 并增加了相应的试验安装图 (标准中图18~23) 。
条款8.4.1.2 具有电子线路的电器的抗扰度试验变动试验项目见表3。
注: (1) 上标c表示给出的百分比是指额定工作电压的百分比, 如0%表示0V。 (2) 上标d表示类别2一般适用于商业环境的公共耦合点和工业环境的内部耦合点。 (3) 类别3一般适用于商业环境的公共耦合点和工业环境的内部耦合点。在连接有下列设备时应认为是这类环境:大部分负荷经换流器供电;现场有焊接设备;频繁启动的大型电动机或变化迅速的负荷。 (4) 产品标准应规定适用类别。 (5) 上标e表示斜线前的值用于50Hz试验, 斜线后的值用于60Hz试验。
6 附录差异
GB 14048.1-2012在保留GB 14048.1-2006老版本附录A~J的基础之上, 又增加了新的附录, 具体如下:
(1) 附录Q:特殊试验——湿热、盐雾、振动和冲击;
(2) 附录R:在操作和调整过程中的易近部件介电试验用金属箔的应用;
(3) 附录S:数字输入和输出;
(4) 附录T:电子式过载继电器的扩展功能;
(5) 附录U:控制电路的配置举例。并且对附录K和附录M进行了修订。
7结语
本文通过对新旧两个版本GB 14048.1标准差异的分析, 可以看出GB 14048.1-201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紧密结合当前低压电器设备的技术特点和发展方向, 保留了前版标准的精华部分, 弥补了前版标准中技术内容的不足, 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技术指标与试验方法, 为提高电器产品质量和推动整个电器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要:介绍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GB 14048.1-2006、GB 14048.1-2012的修订情况, 并对标准GB 14048.1-2012和GB 14048.1-2006进行了比较, 分析了新旧标准在基本规则和要求、术语和定义、产品有关数据和资料、结构要求、试验及附录等方面的差异, 供相关试验技术人员和标准研究人员参考。
关键词: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14048.1-2006标准,GB14048.1-2012标准,差异,材料,试验,电磁兼容
参考文献
[1]GB14048.1-200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S].
[2]IEC60947-1:201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Part 1:General rules[S].
国家新旧标准 篇10
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起步较晚, 2005年以前, 土地开发整理尚无本行业的预算定额标准定额, 只能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土地整治的预算编制。2005年, 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2005) 》 (以下简称“《标准 (2005) 》”) 。该标准的出台在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 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 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 土地整治工作快速推进。从整治的内涵来看, 土地整治逐步从单纯的农用地整理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转变, 从分散的土地整理向集中连片、实施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方式转变, 从单纯的补充耕地为目标向数量和质量并重、提高耕地综合产能、建设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多目标转变。总体说, 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对定额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 (2005) 》所反映的生产力水平、消耗指标已不能正确反映当前土地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 人工预算单价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机械使用费偏低、定额子目缺项、计算标准欠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目前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中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施工工艺的更新等使工效水平提升, 同时人工工资水平大幅增长。2011年底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于重新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2011) 》 (以下简称“《标准 (2011) 》”) 。本文以重庆市2012年158个土地整理项目, 分别套用《标准 (2005) 》和《标准 (2011) 》两种定额标准, 分析引起项目预算变化的主要原因及权重, 为完善项目预算管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研究思路
《标准 (2005) 》和《标准 (2011) 》都是采用定额计价, 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费构成为基础。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具体内容如图1。本文首先以158个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分析两套定额标准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然后对项目费用构成的末级费用取费进行比较, 分析引起总投资变化的各项因素权重。
2 新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比较分析
2.1 总投资差异性分析
本文选取重庆市158个土地整理项目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图2) 。从整体数据而言,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使总投资涨幅在20.35%~27.68%, 平均上浮23.03%, 标准差为2.58%。
该158个项目采用的《标准 (2011) 》与《标准 (2005) 》进行预算编制后, 引起总投资的变化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直接费 (人工预算单价的变化、材料限价引起的材料预算单价的变化) 、措施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取费标准发生改变引起的变化。
2.2 直接费差异性分析
2.2.1 人工费差异性分析。
新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人工预算单价都是由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组成。《标准 (2011) 》甲类工、乙类工的基本工资分别是均230元/月、190元/月有效工作时间为240天;《标准 (2005) 》甲类工、乙类工的基本工资分别是均540元/月、445元/月有效工作时间为241天。《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工资附加费甲类和乙类调整后费率标准一致, 见表1。经调整, 甲类工由《标准 (2005) 》的26.4元/工日调整为《标准 (2011) 》的51.04元/工日, 调升幅度为93%;乙类工由《标准 (2005) 》的15.89元/工日调整为《标准 (2011) 》的38.84元/工日, 调升幅度为144%。
本文对该158个土地整理项目所有人工费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图3) 。从整体数据而言,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使人工费用占总涨幅的87.56%~96.17%, 平均上浮91.40%, 标准差为3.02%。
2.2.2 材料预算价格差异性分析。
目前土地整治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中, 主要参考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信息价计算材料预算价格, 对材料预算价格未进行限制, 造成不同项目问工程管理费用及计划利润水平失衡。通过对主材限价可以有效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 材料限价在其他行业造价管理中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主材与传统概念中的主材 (砂石料、钢筋、水泥、木材等) 显著不同。除了砂、碎 (块、砾、毛条) 石、水泥、钢筋等建筑、水利行业普遍规定的主材, 其余主材明显具有土地整理行业的特点。例如, 以抽取地下水为水源实行低压管道灌溉的土地整理项目, 主要材料集中在PVC管道、井壁管、滤水管等;严寒地区实行渠灌的项目, 塑料薄膜成为主材;以土地平整为主的项目, 柴油、汽油成为主材;以水土保持工程为重点的复垦项目, 树苗等成为了主材。《标准 (2011) 》对土地整理项目中十一类主要材料进行限价 (表2) 。当上述材料预算价格等于或小于“主要规定价格表”中所列的规定价格时, 直接计入工程施工费单价;当材料预算价格大于“主材规定价格表”中所列的规定价格时, 超出限价部分单独计算材料价差 (只计取材料费和税金) , 不参与取费。
通过对158个土地整理项目所用材料预算费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图4)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使材料预算费用下降, 下降幅度在7.17%~11.61%, 平均下浮9.65%, 标准差为1.48%。
2.2.3 措施费差异性分析。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和安全施工措施。其中临时设施费《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有所提高 (表3) , 另外, 根据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安全施工措施费是《标准 (2011) 》新增加的内容, 其目的是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按直接工程费的百分率计算, 其中:安装工程为0.3%, 建筑工程为0.2%。
通过对158个土地整理项目措施费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图5)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使措施费增加, 上升幅度在3.09%~3.52%, 平均上浮9.65%, 标准差为0.18%。
2.3 间接费差异性分析
间接费包括规费及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规费是指现场施工发生并按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而企业管理费是指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的费用。《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间接费有所降低 (表4) 。
通过对158个土地整理项目所用材料预算费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图6)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使材料预算费用下降, 下降幅度在5.24%~5.89%, 平均下浮5.44%, 标准差为0.27%。
2.4 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差异性分析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取消了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定额测定费费用;增加了工程复核费费用, 并对土地清查费、业主管理费等费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招标代理费、竣工验收费的计费标准均进行了调整。另外, 计算方法也发生了改变, 《标准 (2005) 》其他费用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固定费率计算, 如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等。区间内插法计算, 如可研费、监理费等。《标准 (2011) 》主要按分档定额计费和差额定率累进法两种方法计算。
通过对158个土地整理项目措施费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图7) 。《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使材料预算费用下降, 上升幅度在14.35%~20.12%, 平均上浮18.25%, 标准差为2.04%。
3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158个项目的比较分析, 引起总投资的变化因素:直接费 (人工预算单价的变化、材料限价引起的材料预算单价的变化) 、措施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取费, 对总投资影响的权重, 如图8所示, 《标准 (2011) 》人工费的调整, 对预算总投资变化的影响最大, 占到71.35%。其次是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对总投资变化的影响, 占到14.25%, 主要是因为其他费用以工程施工费为基础进行计算, 由于人工费的增加, 使工程施工费增大, 以及部分费率的调整引起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的增加。三是《标准 (2011) 》引入主要材料限价模式后材料费用对总投资变化占到总变化的7.53%。最后是间接费和措施费, 《标准 (2011) 》与《标准 (2005) 》费率上有少许调整, 使得引起总投资的变化, 分别占4.25%和2.62%。为提高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合理化, 提出建议如下:
3.1 建立人工费预算单价与市场实际人工费变化的联动机制
《标准 (2011) 》人工预算单价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导致总投资增加的重要因素, 人工预算单价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根据整体工资水平变化情况对人工预算价格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人工预算单价与市场实际人工单价变化的联动机制,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实行动态管理。
3.2 因地制宜, 选用合适的定额子目
重庆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多地处丘陵、山地地区, 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 多套用相关人工定额进行预算编制, 但是对于交通便利的项目区, 部分规划设计单位仍然采用人工定额, 而不采用相关机械定额进行预算编制, 使总投资增大。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项目预算的审查力度, 另一方面, 应加强对预算编制人员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标准 (2011) 》等相关技术培训。
摘要:以重庆市2012年158个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分别套用《标准 (2005) 》和《标准 (2011) 》定额标准, 分析引起项目预算变化的主要原因及权重, 结果表明:影响总投资变化的因素包括直接费 (人工费、材料费) 、措施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性取费, 其中《标准 (2011) 》较《标准 (2005) 》材料费、间接费有所降低, 人工费、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措施费有所增加, 另外从各项费用占总投资变化权重来看, 人工费对预算总投资变化的影响最大, 占到71.35%。之后依次是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见费、材料费、间接费、措施费, 分别占总投资变化的14.25%、7.53%、4.25%和2.62%。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参考文献
[1]陈运春, 郝莉莎, 范彦波, 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实践中几个关键问题调查与分析[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6 (4) :66-70.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