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调解(精选十篇)
物业纠纷调解 篇1
一、新疆物业纠纷调解现状
2011 年- 2014 年新疆物业纠纷情况据统计, 2011 年全区调解物业纠纷1841 件, 2012 年2952 件, 2013 年4483 件, 2014 年4767 件, 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纠纷是呈每年递增趋势在逐年增加。我区物业纠纷情况主要有城市物业纠纷、城乡结合物业纠纷和企业物业纠纷三种主要类型。
目前的调解员队伍素质与调解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 尤其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中, 该问题尤为突出。物业调解员岗位替换性快, 人员流动性较大, 对于专业性和经验性都很强的物业调解工作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在社区调解员队伍中, 大部分的调解员都是兼职, 有的调解员是由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担任, 而这样的公益性岗位, 大部分是年轻人作为过渡阶段的临时性工作, 人员流动性很强。对于物业公司推荐出来承担调解员的人, 也由于一些原因使得人员无法长期固定下来。同时人民调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组建中涉及的人员、经费问题解决也存在困难。
基于以上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一个重点工作来抓, 并写进2015 年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且在全区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活动, 以点带面, 带动我区在劳动、建筑等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
二、解决对策
( 一) 加强与内地的学习、交流, 推动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展开
由相关单位组成考察组, 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较好的北京、天津和深圳进行了考察学习。分别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物业纠纷调解专业队伍、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建章立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对三个地方物业纠纷调解的先进经验进行了交流学习, 为我区重点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和下一步的试点厘清了思路。
( 二) 进行试点, 以点带面, 带动全区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从我区物业纠纷涉及的面以及涉及的内容出发, 综合各地州具体情况, 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这三个比较有特点的地州开展物业纠纷试点工作。这三个试点地州特点是: 乌鲁木齐市主要是城市物业纠纷调解, 昌吉州是城乡结合物业纠纷调解, 克拉玛依市是企业物业纠纷调解。这三个地州基本能代表我区物业纠纷情况, 目的就是要使这次工作试点面更大, 取得更多试点经验做法, 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去年, 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汇月社区、水磨沟区七纺片区和天山区日月星光小区三个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区共调解物业纠纷1137 件, 这其中试点效果较好的是沙依巴克区汇月社区。汇月社区管辖的红十月小区, 社区管辖范围东起扬子江路、西至和平渠、南起宾馆路、北至三雄大厦, 总面积0. 07 万平方米。辖区总人口4042 户、8123 人; 常住人口2984 户、6512 人; 流动人口1058 户、1605 人; 属于商住型小区, 小区特点是居民多、出租房多 ( 30 ﹪) 、流动人口多、商业网点多和驻区单位少。近几年来, 围绕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车位使用、治安防范等问题, 发生在业主与业主,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为及时解决各类物业纠纷, 有效化解矛盾, 沙依巴克区司法局于2014 年3月开始试点, 在汇月社区建立物业纠纷调委会。在调委会的组织机构中, 社区从律师、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员工、居民代表中挑选出4 名同志担任专职调解员; 此外, 又从辖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中推选出8 名调解辅助员, 协助作好调解工作。2014 年物业纠纷调委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8 起, 其中邻里纠纷74 起、婚姻家庭10 起、物业纠纷42 起、人身伤害5 起、交通事故4 起、其他23 起。2015年1 月― 6 月份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17 起, 调解成功率为95 ﹪。同时物业巡回法庭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在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创新。该区与沙依巴克区法院沟通建立了首家物业巡回法庭, 形成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司法诉讼活动紧密衔接的运行机制。
昌吉州自开展物业纠纷试点以来, 培养了200 余名专职调解员, 他们分布在全州87 个社区, 只要有物业纠纷就有他们的身影。昌吉州探索建立了以司法局和住建部门牵头, 将综治、法院、公安、房管等单位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 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目前, 该州从县 ( 市) 、乡镇 ( 街道) 、社区, 不管哪一级物业纠纷在调解中需要这些部门参与, 都可以与之沟通协调。
( 三) 结合试点情况, 制定主要措施
1. 推动建立物业纠纷调处联动机制。要积极加强与物业管理纠纷相关的住建、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明确职责,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及时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2. 组建专业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在城市、城乡结合部、企业等不同特点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组建模式。针对物业纠纷调解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在组建过程中, 人员以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 还应广泛吸纳物业管理专家和技术人员、律师、法官及志愿者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当然我们也可以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购买服务, 解决人员不足以及调解质量不高的难题。如深圳的“福田模式”, 虽然是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但这种模式可以应用到物业纠纷调解上来。
3. 建章立制。首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与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分析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社区调解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社区责任区民警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联席会议, 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掌握物业管理纠纷苗头,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其次, 建立信息沟通及统计分析制度。建立物业纠纷分类、统计、分析制度,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要掌握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情况, 村队社区调解员 ( 信息员) 要增强责任意识, 对调解不了的或疑难重大纠纷要及时上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 司法所) 。
4. 加强宣传, 积极引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传播媒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特别是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性、指导性的典型经验, 以点带面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帮助广大业主提高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知识水平, 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 增强共同管理意识, 依法理性维权。同时, 要主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犇逸.建立我国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魅力中国, 2010 (32) .
[2]谢春龙.当前物业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人民调解, 2007 (5) .
物业纠纷调解 篇2
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0月18日,菊园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今后新区居民遇到物业纠纷处理时有了新的途径。
据悉,物业纠纷一直是困扰小区物业管理的难题,也让居民心烦不已。由于居民间、居民与物业公司同处一个小区,因此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容易“伤和气”。为了迅速、简便、人性化地解决物业纠纷,新区不断探索推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通过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方式,让第三方来沟通、协调解决物业纠纷。新成立的调委会由区房管局菊园办事处、新区社区管理科、社区居委、物业公司、业委会和菊园司法所选派的人民调解员、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设于菊园新区生活服务中心内的“老管工作室”,负责各居民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实现将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力争做到物业“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据了解,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并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一般会在一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经调委会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为了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新区调委会将会定期牵头召开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同时,还将聘请区房管局、区司法局共同指导调委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探析 篇3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探析
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逐渐成为公众所重点关注的内容。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各地的暴力伤医、医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事件时有发生,医患矛盾逐步激化,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当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严重抑制了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而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性探究
“医疗纠纷”是我国医疗服务行业中仍存在争议的概念性问题,诸多学者与专家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与定义。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医疗纠纷属于医疗卫生监督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不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然而,医疗纠纷又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代表了我国服务机构与广大人民的切实合法权益,在解决双方纠纷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要损害其中一方的实际权益,因此,在广义理解上,医疗纠纷属于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具体指代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与理论性。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患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在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反而受到了不法侵害,危及自身合法权益,这在原则与法律角度都是不容轻视的严重社会现象与具体问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与护理,因经济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而引发分歧和纠纷,这都包括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当中,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与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狭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医疗纠纷仅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不规范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而引发的分歧和纠纷,其表现出的问题性质极其恶劣,是我国当下急需处理与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医疗纠纷的特征
1.患者与医疗机构间的纠纷
根据我国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在患者前来就诊治疗的过程中,双方都应签订明确的合同关系,确定医疗服务从属,使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免除其他烦恼,切实保障患者的实际权益。但有一点需要额外明确,在我国除非是某些个体诊所,在传统的医疗服务机构当中,医护人员都不属于单独的一方,在医疗法律当中都代表所属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行为也都代表所属医疗服务机构的职务行为,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所属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2.因医疗行为引起
狭义的医疗纠纷只能是因为医疗行为不当所引起的,费用问题、服务态度问题等医疗服务行为均不属于狭义的医疗纠纷,因此,在法律责任明确的过程中,应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评定。
3.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分歧
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很多医疗纠纷被认定为只存在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不明确,致使医疗纠纷问题在实践环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我国公众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危害。同时,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并未清楚地了解到自身工作的实际性质,致使医患纠纷问题一旦出现,便很难有效解决,致使医患双方都存在争议,围绕医疗服务行为问题展开利益纠纷。
二、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实际情况探究
(一)调解机制的含义分析
根据我国传统文献的解释,调解机制是通过劝导协商与说服教育来进行探查与判定事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维护双方的实际利益,做到公平分配。医疗纠纷的调节机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具有其先进性意义,能够有效预防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确切的安全保障。
(二)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应用探究
1.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调解
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调节模式,在实践环节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约束性,能够有效制止医患双方的争吵与纠纷情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使医患双方在良好的法律途径保护下先后进行纠纷事故的陈述与分析,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与一般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事件。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最早是由民间组织所开办的处理民事纠纷的职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演变直至今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自身浓厚的民族色彩与卫生行政部门所授予的调解职能,使人民调解委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往往能够快捷、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论与矛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在事故责任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正确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3.以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主的调解
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具体指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调节机构。在实践环节,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调节机构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相应调解,在明确双方责任与医疗服务问题行为的过程后,实现专业化调解,帮助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患者更好的处理纠纷问题,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医患纠纷引发为更为恶劣的矛盾问题。
4.以法院诉讼为主的调解
法院诉讼是医患双方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选择方式,在医患双方争论意见无法统一时,双方往往需要借助法院,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事故责任与经济损失赔偿等问题的明确定义。在法院诉讼的过程中,我国各级法院都应秉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与决断,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矛盾,以此构建完善、和谐的社会公共环境。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各地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对调解行为产生质疑,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产生质疑等。为此,对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完善医疗调解过程中的财政支持与立法保障工作
我国调解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完善化的运作与监察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离不开政府财政与相关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在进行优化与创新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学习项目,使调解制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同时,我国政府更应该积极调拨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实际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当中,通过立法保障与财政支持,促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与进步。
(二)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队伍
传统的医疗纠纷事件中往往涉及多学科的文化与理论知识,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理应掌握相关的专业化知识,因此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调解队伍十分必要。在人民调解机构中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并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和培训之后,上岗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疗专业人员、公检法法律服务人员等热心医疗纠纷调解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到调解机构中来,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培养机制。
(三)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纠纷事件中的主要保障性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没有明确落实,我国诸多城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仍存在的诸多障碍与影响,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在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与赔偿范围存在相应的要求与限制等,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与推广,对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医疗纠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是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障碍。如何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逐渐成为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我国今后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调解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实践探究与优化创新,有效解决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所导致的问题情况,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利益,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D].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3).
[2]何有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研究[D].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09(9).
[3]曹艳林,王将军,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议的探讨[J].中国医院,2012(7).
[4]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卫生与法,2011(7).
浅析环境纠纷民间调解 篇4
关键词:环境纠纷,优势,完善路径
近年来,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随之而来, 环境问题引起的环境纠纷越来越多, 有的的环境纠纷甚至演变成社会冲突事件, 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随着各类民事纠纷增多, 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加之诉讼程序的繁琐性, 导致环境纠纷诉讼持续时间往往太久, 所耗费成本高昂, 且通过对抗性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之间事后和谐相处。因此, 进一步完善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方式成为人们解决环境纠纷迫切需求。
一、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定义阐释
环境纠纷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定义。广义的环境纠纷指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及其管理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民事纠纷、环境刑事纠纷和环境行政纠纷三个方面。[1]广义环境纠纷所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 可以是公民之间的纠纷、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纠纷、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仅包括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破坏引起的纠纷, 而且还包括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狭义的环境纠纷仅指的是环境民事方面的纠纷, 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利益冲突。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指的是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方 (包括一般组织或个人) 的帮助下, 进行自主的协商, 达成问题解决的合意。
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优势分析
民间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中表现出其优势, 主要在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
(一) 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必要性
民间调解是我国社会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 其具有定纷止争,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环境纠纷和其他的社会纠纷具有共同特点, 应用民间调解的方法解决环境纠纷也可以达到及时、便捷的效果。
各种社会纠纷越来越多, 而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够解决频繁发生的各个纠纷, 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因此, 具有“东方经验”的民间调解方法, 在缓解司法压力、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优势, 逐渐得到立法者重视, 例如《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实践中, 环境纠纷产生之后, 当事人通常选择诉讼来解决, 但是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 以及诉讼解决纠纷困难的矛盾需要由民间调解来分担解决环境纠纷的重任。环境纠纷民间调解一方面可以减轻司法压力, 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民间调解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 这是环境诉讼和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所以解决环境纠纷时, 正确应用民间调解, 进一步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的稳定。[2]
(二) 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可行性
俗话说:“世人惟不平则鸣, 圣人以无讼为贵!”,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诉”思想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提供了环境。我国乡里社会中人们习惯应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民间调解在我国的历史悠久, 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方式丰富, 例如宗族调解、亲邻调解等。据有关学者和组织对中国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调查, 环境纠纷的当事人习惯邀请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等村里的权威人士调解磋商。只有民间调解不成功的, 当事人才会选择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人们对权威人士、村委会等的信任和依赖以及“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 这为民间调解可行提供了社会基础。
我国现有调解机制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提供了法律基础。例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的出台、《人民调解法》颁布等, 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做出了铺垫。尤其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 给予了民间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调解确定的结果, 这既调动和激发了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也提高了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满足了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诉求。因此, 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在现有制度的基础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现实的可能。[4]
三、完善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方式的路径
环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对纠纷的认定, 受害方损失的确认、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具有复杂性, 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方法, 使民间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一) 规范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方式
环境纠纷和医疗纠纷纠纷一样是具有特定属性的纠纷, 它的合理解决需要专业知识, 受害的群体也特殊。在一些特定领域的纠纷调解, 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5]然而, 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 当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规范, 更不用说对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做专门规定。规范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方式需要用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 使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在需要法律依据和保障的时候, 有法可依, 提高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效率。
(二) 丰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主体
环境纠纷调解需要对环境责任进行认定、损失的确定等, 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 因此, 民间调解环境纠纷需要丰富其调解主体。在调解环境纠纷的过程中, 有必要邀请了解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的人员参与, 这样能够使得纠纷的解决达到更科学、更合理的效果。另外, 民间环保组织是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它们对环境纠纷的调解持有积极态度, 环境组织的成员对环境问题的了解也会多一些, 邀请环境组织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政府应该鼓励环保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 这既可以缓解司法压力, 也可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组织的公益价值;鼓励律师、退休的法官以及各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环境纠纷民间调解, 可以克服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专业性难题;尝试发展市场化调解组织, 通过其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满足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当事人的需求。
(三) 与环境纠纷解决的其他方式协调
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是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能够及时解决纠纷, 满足当时的需求。但是, 民间调解不能解决好所有的环境纠纷, 而只适用它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 因此, 在解决环境纠纷的过程中需要选择恰当的途径, 例如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和诉讼等。[6]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只有与其他解决方式协调配合, 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作用。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 所以调解结果通过靠的是当事之间的自觉履行, 一旦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时, 需要转诉讼等其他解决方式。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是纠纷解决的初级形式, 需要配合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完成其定纷止争的任务。
四、结语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引起的环境纠纷逐渐增多, 民间调解环境纠纷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民间调解环境纠纷减轻了司法压力, 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然而, 民间调解环境纠纷需要配合其他解决方式来发挥其调解功能, 因此, 需要进一步完善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方法, 使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2]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3]齐树洁, 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4]张梓太.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5]杨小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日本法上的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为借鉴[J].法学论坛, 2010 (10) .
调解纠纷案例 篇5
岑警官,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兴华派出所鳌鱼岗社区民警。
不知道是不是气温变热,人的脾气也大了起来,今天,忙着处理了两单争执,巧的是,上午是两兄弟打架,下午是三姐妹吵架。
先说上午的,一条村两兄弟,两家对门,却一直不和,50多岁的人了,儿子都20多岁,还是经常发生“战争”。今天一早又“开战”了。原来,大哥家在墙上开了个窗户,细佬嫌阻了自家的光线,争执起来,把窗户打烂,之后仍不罢休,继续扔石头到天台,水池都塞满了。“可恼也”,大哥举着菜刀就冲出来了,大家劝解不下自然报了警。我立即赶到现场分开两人,但也调解不开,只好带回派出所。谁知在调解室,大哥又跳起来,一摸口袋掏刀子继续动手。无奈之下,只好将两人分开,隔着铁门,说不了三句又暴跳如雷。调解了五六个小时,一直闹到下午才算告一段落。
才送走两兄弟,鳌鱼岗同住一栋楼的三姐妹因为天台砌墙也起了争执。“三个女人一个墟”,何况是吵架,不得了,邻居们都被吵得昏了头,于是报警。这三姐妹年纪最大的53岁,最小也44岁,同住自己家一幢六层楼上,每人一层,楼下作出租屋。平时已因一些小事不时爆发磨擦。前些天,她们计划在天台各砌一个厨房。线划好了,连砖头都搬上来了,可刚开工,却又停了下来,因为墙砌在哪边呢?虽然仅5厘米宽,谁也不肯“蚀底”!砌在中间,又压住了水管。墙刚砌起,不是这个不满,就是那个说不公,只好打掉推倒重来,弄了一个星期都没搞成。今天还是为此吵得要报警。岑警官赶到现场,三人见状拉住民警七嘴八舌,还拉着民警从一楼跑到六楼,又从六楼跑到一楼,然后一层一层地看,拿着皮尺一分一分度量,一点一点计算各家面积。眼看天黑,民警有了个主意:不如让墙砌在中间,下面挖个直角型空隙留作下水道吧,这样既公平又解决了生活问题。泥瓦工人也表示可行,三姐妹方才统一意见齐声说好。问题解决了,她们非得拉着我在“断墙拍照留念”。村里人热情起来也不得了,还真是不照不行。
2、人物档案:
张警官,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派出所宝玉直社区民警。
终于找到一个突破口,让两户势成水火的同屋邻居化敌为友。今天,把协议开开心心地签订下来了。
说起缘由,这两家人同住一套公房,2003年因为孩子调皮争执起来吵了一架。从此,两家磨擦不断,甚至哪家电视机声音开大了一些、地拖摆放过了一点界,立即就会爆发“战争”,2005年还升级到打架,有人受了轻伤。
此后,大大小小的调解一直没断过。民警发现这老房子是两房一厅,两家人公用的厨房厅堂的确不太好分配。于是,民警联系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看能不能想点什么办法解决这个实际问题。终于,房管所研究决定,将厨厕厅堂分隔开来给他们各自使用。初时大家都舒了口气,可到了实际操作时,还是出问题了。问题就在那个只有十多平方米的公用厅中。要分隔厅堂,自然要砌道砖墙。就是这道厚度仅有17.8厘米的墙,谁也不愿意砌在自己这边。那么一人一半?也不同意。事情一下就僵在那里了。
难道好事就这么完了?民警不甘心。由于民警平时就注意从小事尽可能帮助关心他们,两户人其实也挺感激的,这堵薄薄的墙其实就是面子问题。不久,机会来了。去年11月,其中一家的小儿子失业,一连几个月十分苦恼,民警得知后联系街道、区里劳动服务部门,还发动朋友,终于帮他找到一个职位。居民千恩万谢,民警捉住个机会,就开玩笑说:昨天看了一本书挺好的,借给你看看?他们不知是计欣然拿了书回家去了。果然不出所料,一天两家人自动联系好,上门来要求与房管所签订合同了,他们边客气着边争着说:“把墙砌我这边吧。”
民警借给他们是什么书呢?《让人三尺又何妨———张英的故事》。书中故事是:康熙年间,安徽桐城有吴张两户人家。吴家砌新房,侵占了张家三尺宅基地,两家各不相让。张家儿子叫张英,在朝廷当大官,张父连夜写信给儿子,要求他出面解决。张英回复:“万里家书只为墙,让人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父收信阅后,立即让出三尺。吴家见对方如此宽宏,也主动退让了三尺。从此,张吴两家相敬如宾,两家中间便多了一条小街,人们称之为“六尺巷”。
3、人物档案:
张警官,广州市黄埔街派出所怡港联片警务室警长。
今天终于帮×栋505房换上新门锁,“撬门案”解决了,民警们都松了一口气。
话说几天前一位姓唐的租客看中某座505房的一套房,交定金拿钥匙,次日搬来东西准备进门搞卫生。谁知鬼使神差,唐某走到小区里另一栋的505房去了,楼屋结构、防盗门、木门都一模一样,更富有戏剧性的是,他手里的钥匙,竟打开了防盗铁门。木门当然是开不了的,弄了半天后唐某打电话告诉房东。房东说,可能锁坏了,通知物管撬门吧。
木门撬开了,大家傻了眼——这才明白走错门了。
赶紧通知房主人,女屋主一听跳得数尺高:要赔偿,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而且要追究物业公司责任,还要到各媒体去曝光„„一连串的要求登时让出租屋房东和租客尴尬万分,弄坏人家东西要赔,可提的这种种要求也太苛刻了。小区物管也解决不了,最后报警处理。
把涉事各方都请到警务室商谈。大家都是邻居,邻里争吵总不是好事,和气才能生财,要赔偿也得好好谈呀。因为还在气头上,民警劝了半天,还是谈不拢,第二天,屋主不暴跳如雷了,坐下来谈了一整天,各方却互不相让,又是“吃白果”。终于到了第三天,大家都松动了,可谁也不愿先作让步,也许面子上下不来,还得我们打圆场。又是一整天,招待他们的矿泉水用了足足一大箱。直到傍晚,大家的意见才基本一致。
今天一大早,总算签订协议了,女屋主突然节外生枝,要换一模一样的门锁。这种门锁是开发商统一装的,入住许久了,现在很难找。事情不能搁浅,再费唇舌,最后以免掉其半年物业管理费解决。
新门锁换上了,天色也黑了,又一个平常琐碎的日子过去了。
4、人物档案:
戴警官,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金帝社区民警。
一天晚上8时左右,民警正在警务室整理前两天的“临登”(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记录。突然,3个外国小孩推门冲了进来,对着民警哭啼着喊:“Please help me!Please help me!(请帮助我!)”
民警愣了一下:他们应该都是住在帝景苑的,被人抢劫了?那可不得了!为免用英语交流引起误会,民警问了句:“Can you speak Chinese?(你们能说中文吗?)”三名小伙争着说“我懂!我懂!”于是,民警半英文半中文地了解“案情”。三人分别叫阿索、阿杰和阿劳,都是印度人。
“记得抢你们的人的长相吗?有多高?被抢什么了?”民警问。
“长得挺斯文的,戴个眼镜,跟我们差不多高!游戏机,1000多块的!”阿索抢着回答。
难道也是小孩?“你们认识吗?”民警问。
“认识,我们有时会一起玩!”阿劳抢着说。
民警当场舒了口气——只是小区内的小孩闹矛盾。
原来,傍晚6时许,三人与一名中国小孩在帝景苑的中央花园玩耍。阿索借了中国小孩的滑板,以自己的便携式电子游戏机PSP作交换。1个多小时后,阿索他们要回家吃饭,要求取回PSP。但中国小孩爱不释手,趁三人不留神,一手抱起滑板,一手握着PSP,一溜烟地就冲进某栋楼的电梯。
获知情况后,民警马上回看那栋楼大堂的录像,并请来大堂的保安认人。保安一看,认出是14楼某户的小孩小木。当时民警心想,应该很容易处理的,没想到“好戏”还在后头。
本想一个人上去先了解情况,可三个小家伙硬是拉着民警的衫尾,而保安也瞧热闹地跟在后头。
小木的爸爸通过门孔发现门外人多势众,还有外国人,不知发生什么事,就是不肯开门。民警隔着门把事情说了一遍。
木门开了,小木爸探出头来“严正声明”:我家有大把玩具,用得着抢你们的吗?我刚才问过孩子了,他说没干。在我面前他从来不敢撒谎,你们肯定是冤枉他!
“I’ll call my father and uncle!(我叫我爸爸和叔叔来!)”一旁的阿索听出对方不肯妥协,于是嚷嚷着要让家长出面。民警一听就急了:不管中国人 4 外国人,这里住的都是有头有脸的,闹起来就不是社区小事了,那可是“国际纠纷”啊!急中生智,民警让保安领着三个小孩回大堂等候。
见他们走了,小木爸也没那么紧张了。民警建议他下去看看监控录像,小木爸点头同意。
录像中,小木握着个红色方块玩具。阿索三人见了,大喊:“That’s it!(就是这玩具!)”小木爸低头不语往家走。
小木认错了,他依依不舍地从抽屉掏出那PSP,还给阿索。小木爸当场把儿子教育一通,并向大家道歉。
阿索他们拿回PSP,蹦蹦跳跳地,甭提多开心,还用中文跟我说“谢谢”。
来到大堂,民警吓了一跳———两位印度人坐在那里,神情严肃。他们在等孩子,还等着看这位中国警察处理事情有无偏袒!民警猛擦了一把汗。
5、人物档案
李警官,榆次区北田镇小伽南警务室民警。
榆次区北田镇小伽南村 2011年9月下旬,榆次区北田镇小伽南村的古稀老人张老汉气冲冲地来到北田派出所,他说,邻居家里安置的高音喇叭吵得他年幼的外甥哇哇大哭。民警一边听老人诉说,一边为老人端来热水,并进一步了解到,老人的邻居因开一家烟酒店,便安置了高声喇叭招揽客户。然而,张老汉家有一个刚满一岁的外孙,一听到邻居家的高音喇叭大声吆喝就吓得直哭。张老汉要求邻居将喇叭卸掉,可邻居称喇叭安置在自己家屋顶已多年,不愿将喇叭卸掉,双方因此发生过激烈的争吵,多次找到村干部都未得到有效解决。
民警了解情况后,先安慰老人不要着急,然后驱车到小伽南村。张老汉的邻居是一名拄着双拐的残疾青年。该残疾青年说自己靠开小卖部维持一家生计,确实需要安置一个喇叭,否则生意根本没法做,死活不愿将喇叭卸掉。民警见到此种情况,既同情开小卖部的青年,又得办理老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当时,正赶上村里唱戏,残疾青年的小卖部里顾客很多,北田派出所民警便帮助他搬东西、拿物品,经过两小时的忙碌,残疾人张某对民警的行为很是感动。随后,他承诺村里唱完戏后将喇叭卸掉。民警另一方面又做张老汉的工作,让他再耐心等待几天,两天后民警又抽中午时间驱车赶到张某的小卖部,帮他整理物品、打扫院子。看着民警为了村民的一件小事,忙前忙后的样子,张某很是感动,他说:“没想到,你们对这种小事还这么上心。”民警回答:“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职则。”张某说:“我马上找人将喇叭卸掉。”民警同志又说:“不用找人,只要你同意,我们帮你干。”说罢民警便搬梯子、找钳子,忙活了一个多小时终于将喇叭卸掉。张某看到民警爬上爬下,赶忙在家中泡上茶水;闻讯起来的张老汉也拿来枣子感谢民警。
如今,两家人相处和睦,他们由衷地说:“公安民警从关注小处着手,把百姓的小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处理,在他们身上折射出的是关注民生的‘大情怀’”。
6、人物档案
王警官,奎屯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民警。
2011年 7月19日,在奎屯别依斯小区60幢3单元,因楼上漏水,造成刘浩新房的天花板、墙面脱落严重,刘浩找到楼上住户李军要求赔偿损失,李军满口答应赔,并说:“既然是我的责任,多少我都赔。”可就是迟迟不见兑现。
该社区居委会也多次调解,双方依然达不成一致,无奈之下,刘浩便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第一次入户找李军,其出远门了。等李军回来后,民警再次找上门做工作,协调解决此事。在民警的带领下,大家一起到刘浩家查看,准备估算一下需要赔多少钱。李军却突然说:“警官,这墙面脱落不是我家造成的,因为那天漏水后我来看过,根本没有这么大的面积,我不可能赔的。”
而刘浩称,近几天楼上又漏水了,所以天花板、墙面又脱落了些。李军则称最近家中无人住,家中水管完好无损根本没漏水。新一轮争吵又开始了„„
民警找来专业维修工来实地检测,检查结果很意外,竟然是隔壁2单元章俊家漏水渗进来的。
民警找到章俊后,不料,章俊却一口拒绝:“我家漏水咋可能渗到刘浩家呀?”一个小小的漏水“事件”,竟越来越扑朔迷离了。
社区民警灵机一动,用相机拍完墙面后,自己先垫钱找维修工进行了维修。
事后,民警将几位当事人请到社区警务室,首先出具了维修工和物业公司的检查结果,证实2单元章俊家漏水渗到刘浩家;然后出具居委会干部的证词和图片,李军家当时漏水后确实造成了刘浩家天花板、墙面脱落;最后,出具维修工维修好刘浩家的照片,以及邻居证明看到维修工给刘浩家干过活的证词。
经过近8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几位当事人达成一致:李军家漏水造成刘浩家天花板、墙面脱落,支付800元维修费;章俊家漏水造成刘浩家墙面脱落,因面积较大支付900元维修费。
一起曾硝烟四起的“漏水事件”在社区民警的调解下,终于尘埃落定。
7、人物档案
陈警官,苏州市养育巷社区民警。
2011年元旦期间,养育巷社区调解室就一起由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而引起的邻里纠纷进行了调解。
家住古吴路张某家新安装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此举引起了楼上李某的不满。李某认为,热水器的位置恰好挡住了她家的晾衣架,给自己今后晾晒衣物造成了诸多不便。双方几经交涉未果,矛盾却愈演愈烈,李某遂要求民警出面进行调解。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提出了将热水器适当移位的方案。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该方案,移位的费用由两家五五平摊。
物业纠纷调解 篇6
中医有“防大于治”“治未病”的理念。这非常切合我们依法处理校内纠纷的思路。认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完善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公正,如此等等,都是化解校内纠纷的必要措施,是依法治校题中应有之义,也应该是依法治校的重点和中心。这些都做好了,校内矛盾和纠纷大概就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
先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12年7月,我校接到市信访办转来的一位早年从我校自动离职的教师写来的一封上访信。事情的大致经过是,1999年1月,该教师因体检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而回家养病,此后再也没有回校上班。学校在1999年9月把他自动脱岗已超过3个月的情况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并停发了他的工资。随后,2003年,市编办下文取消了一批自动流失教师的编制。13年后,这名教师因病做了大手术,面对巨额医疗费用,自认为需要原单位承担,于是他找到了信访部门,问他的医保问题怎么解决。
当然,这件事情最终得以合理解决。但它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开始思考解决校内纠纷的途径和机制。
首先,我们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岗位责任制,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学校有校委会、党支部和工会组织,又设有各年级组、处室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如果发生了纠纷,隶属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负责处理到底。
其次,我们畅通了教师反映问题的渠道,即使小的矛盾纠纷也能够及时被发现,保证了解决纠纷的即时性。在制度及办事程序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学校设有信访校长,专门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设立了多元化的信息反馈渠道,如意见箱、校长接待日等,校内领导的电话、微信、邮箱全部公开,打电话,发微信,书面写,当面谈,任何问题都能及时沟通交流、疏导解决。
最后,设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灵活机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设立了很多常设机构及一些临时机构,甚至还有一些外聘、委托机构,来帮助我们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家长理事会。这是一个由学生家长组成的公益性质的常设机构,可以帮助我们调解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成功的案例是帮我们协调了禁止学生上课带手机的问题。由家长理事会出面,号召所有家长,不给孩子买手机,更不让孩子把手机带到学校。
学生自理委员会。这是一个由学生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它曾经成功地帮学校协调解决了食堂饭菜涨价问题。2010年,由于社会上物价上涨,食堂老板擅自提高了饭菜价格,学生哗然。在处理这次危机的过程中,学校后勤处、食堂管理人员联合学生自理委员会,与食堂老板谈判,搞调研,做协调,确定了饭菜质和量的标准,商定了双方都能接受的饭菜价格,约定食堂不得擅自涨价。从那时起,学生自理委员会参与了对食堂饭菜质量、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职评委。这是一个在校委会监督下抽签组成的临时机构,职称评定工作开始时,在符合设定条件的人群中抽签产生;按照学校文件要求为参评对象积分排序;负责对参评对象递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积分情况进行解释说明;评审工作一旦结束,职评委就地解散。它协调解决了校内职评工作的绝大多数纠纷。
绩效考核委员会。这是一个由校委会监督、任命的临时机构,每半年一次,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和教师们的业绩表现评定积分,核算全体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它协调解决了校内绩效考核工作的绝大多数纠纷。
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处。这是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个部门,也是学校和老师们都非常信任、可以依赖的政府职能部门,它代表政府来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非常权威。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就是在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处的帮助下解决的。
学校外聘法治校长。我们学校不仅有一个负责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副校长,而且还从当地人民法院外聘了一位法官担任我们的法治校长。他也兼做我们的纠纷调解人,偶有学生发生冲突,当事双方家长也掺和进来、学校调解不了时,我们就请这位法官来,协调当事双方解决纠纷。
学校法律顾问。我们学校常年聘请了一位资深律师担任我校的法律顾问,帮助学校师生提高法律意识,尽量消除学校在管理中的法治漏洞,最大限度地降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法治风险,从根本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使学校真正做到预测风险、防患于未然。一旦有了调解不了的、涉及法律层面的纠纷,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学校一定会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积极应诉,依法维权。
海南:网络法庭调解医患纠纷 篇7
“网络调解医患纠纷, 既省力又省钱, 对患者和其家庭来说, 十分需要, 日前很受欢迎。”指着医疗纠纷法庭墙上挂着的一块电视屏幕,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雪涛对笔者说。
据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法庭于去年11月挂牌成立, 海口市所有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审审理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统一归属医疗纠纷法庭管辖。该院从一开始就改变传统受理案件模式, 建立了独立的特殊网络立案调解通道, 通过与本市各医院网上链接的方式, 对符合受理条件、医患双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这种方式, 既简便了案件审理环节, 又节约了各方诉讼成本, 防止医患矛盾扩大, 稳定了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 (卜云彤) ■
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探析 篇8
群体诉讼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而是对一类诉讼现象的描述。随着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 出现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群体诉讼是为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采取的一种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是随着现代社会纠纷形态的多样化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
近年来, 我国群体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因群体诉讼案件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比较复杂, 如处理不好可能会演化成为矛盾激化的群体性事件, 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对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群体诉讼案件的分析, 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1.1 诉讼主体群体性。
在群体诉讼案件中, 由于很多人处于同一事件背景, 同一地区或单位, 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 涉及的人员和范围比较广泛, 一些大的矛盾涉及的当事人, 也由过去的几人、十几人变为几十人、几百人, 明显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1.2 群体诉讼案件多发、频发性。
多发、频发性是近年来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新形势下除了过去常见的拆迁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外, 房屋买卖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电信资费纠纷等方面也出现了大量的群体诉讼案件, 且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1.3 诉求的多为经济利益性。
尽管各类群体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存在很大的差异, 其原因涉及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 有的甚至是各种原因、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但在这许多原因之中, 经济原因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因, 绝大多数的群体诉讼案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 无论是民事案件, 还是行政案件, 其背后真正的动机都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 经济利益是纠纷的核心内容。
1.4 群体诉讼案件处理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群体诉讼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 而诉讼原因又基本上相同, 多数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从众心理, 因此在一批群体诉讼案件中往往有一些核心当事人, 通常由这部分人先带领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起诉, 主导诉讼的进程, 谋划行为的策略, 其他人或声援或观望裁判结果, 试探法院的处理态度, 再考虑是否起诉或上诉。因此法院就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可能会产生群体起诉或群体息讼的连锁反应。
1.5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行为的过激性。
由于群体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因而矛盾比较尖锐, 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 容易产生过激行为。有的当事人怀着“法不责众”的心理, 广泛串连, 揣摩政府和法院的心理, 通过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 采用较为极端的方式, 形成某种的政治压力, 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
2 做好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群体诉讼的解决尤其需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中的社会效果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阻止矛盾的激化, 实现案结事了, 平息纠纷。司法调解是实现上述社会效果的主要途径, 能够弥补判决本身对纠纷解决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 在处理群体诉讼案件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以调解为主, 最大限度地做调解工作的原则,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就是最好的“案结事了”。
3 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诉讼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请求解决纠纷的最主要的选择, 人民法院也成为了纠纷解决的主要主体。但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人民法院在调解群体诉讼纠纷这类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的案件时, 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与问题。群体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人数众多, 矛盾突出, 对立情绪激烈, 因此, 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对参与调解的人员、调解的时机、调解的方式、方法、技巧和调解的机制上与普通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其调解的困难和问题尤其突出,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群体诉讼案件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调解成本高群体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人数一般为几十人, 有的多达几百人。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 使得此类案件的调解成本大于一般诉讼案件。
3.1.1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比较繁琐, 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召集当事人。
3.1.2 群体一方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 人数众多, 难以协调。尤其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 需要法院的告知和释明, 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1.3 当事人的情况不同, 需要逐一进行摸底, 在了解每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 再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 寻找调解的切入点, 这也加大了调解的司法成本。
3.2 对群体诉讼案件的倾向性调解可能引发人数更多的群体诉讼, 影响调解的整体社会效果群体诉讼案件中, 群体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弱势一方。司法实践中, 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最终的调解方程, 谋划行为的策略, 其他人或声援或观望裁判结果, 试探法院的处往是弱势一方。司法实践中, 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最终的调解方案会或多或少地有益于群体一方。但是这种带有倾向性的调解可能导致更多的尚未起诉者的起诉, 或者导致群体一方就其他新的事项进行诉讼, 以谋求更多利益。
3.3 群体诉讼的群体一方从心理上往往难以接受调解由于群体诉讼的一方人多势众, 极易形成强硬心理, 不愿意接受对方或者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直接拒绝调解或者盲目提出不现实甚至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调解方案而间接拒绝调解。
3.4 群体诉讼案件处理中的稳定因素和社会效果难以把握在开展群体诉讼案件调解工作时, 因目标群体大, 调解法官除了要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外, 还必须充分注意诉讼中的稳定因素和社会效果, 包括调解方案的制订、调解时机的把握上都较为困难。调解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 调解工作的实际社会效果难以确定, 如稍有不注意, 就将可能前功尽弃, 群体一方中就有可能形成强硬的抵触调解的情绪, 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案件难以最终处理。
3.5 群体诉讼中群体一方诉求的盲目扩大化与法律本身存在的实体与程序间存在的冲突使调解协议难以达成在群体诉讼案件中, 在特定情况下, 因群体法律意识欠缺, 或受错误思想误导, 或法律本身已滞后于社会生活, 或受利益驱使, 群体的公正观念与法律昭示的公正理念不完全一致甚或冲突, 群体一方往往认为自己人数众多, 当然代表了群众的呼声, 甚至在心理上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法院与政府的对立面, 从而简单地以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标准, 而没有或者很少考虑司法运行中的程序性规则, 如正当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时效制度等, 也是导致诉讼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的专业技术逻辑与群体一方朴素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片面的思维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差距, 这种差距影响了法院与群体一方的理性沟通。”如有些案件群体一方或因证据不足, 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诉讼请求超过时效、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原因导致败诉时, 群体一方往往会不分缘由, 将“枉法裁判”、“司法腐败”、“官官相护”等帽子扣在法院头上, 并通过上访、闹访等过激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加上有时媒体的推波助澜, 群体一方的诉求被无限扩大化, 诉求的盲目扩大与法律本身的正义要求间就会产生搏弈关系,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 其开展的调解工作, 制订的调解方案或者坚持法律的正义原则, 或者无原则的满足激奋群体的无理要求, 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做调解工作, 欲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就变得非常困难了, 这也是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存在的最大困难之一。
3.6 群体诉讼调解工作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全统一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既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又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案结了事也了了, 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全统一。群体诉讼调解过程中, 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的实现, 更要考虑社会效果的实现。社会效果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满足群体一方的利益诉求, 使人数众多的群体一方息诉罢访。但是, 群体的利益诉求会因种种原因而与法律的具体规定相去甚远, 如调解工作满足不了他们的利益诉求, 就会拒绝配合调解工作甚至坚决抵制调解工作, 极端地认为做调解工作就是为对方说情, 就是反对他们的诉求, 使得调解工作难以继续进行, 或者只是违背法律规定地开展调解工作, 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全统一。
4 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方法探究
群体诉讼案件矛盾尖锐, 社会影响面大, 直接判决结案不利于消除矛盾, 化解纠纷, 如群体一方认为判决结果没有最大程度地实现他们的利益诉求, 则会因为人数众多引起群情激奋, 群体一方会因此不断上诉、申诉、闹访, 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不利于案结事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笔者认为, 人民法院处理群体诉讼案件时应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做实、做细全方位的调解工作, 利于一切形式、措施和力量开展调解, 深入探究这类案件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笔者将就围绕做好群体诉讼调解工作从如下方面进行一些粗浅思考。
4.1 分阶段调解
基于群体诉讼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 可考虑分阶段来开展调解工作, 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方法, 确定不同的调解工作重点。笔者认为, 可将群体诉讼纠纷调解工作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来开展:
4.1.1 立案调解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受理群体诉讼案件时就应该开展调解工作, 深入群体及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单位, 了解群体纠纷产生的原因, 构建初步的调解方案, 向双方阐明诉讼存在的风险, 平息双方的激动情绪。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解双方尤其是群体一方的利益诉求上, 就群体一方提出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 尽量使群体一方不提出不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利益诉求, 把一部分不符合诉讼条件或没有诉讼意义的群体诉讼纠纷化解在立案阶段。同时要注意做好群体一方的稳控工作, 避免群体群情激奋, 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等一起做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 把好立案调解关。
4.1.2 庭前调解
群体诉讼案件移送具体承办部门后开庭审判前, 承办部门就应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 拿出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 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
首先就是找出主要矛盾, 找准关键环节。群体诉讼案件往往都由一个主要矛盾引起系列冲突的, 所以要找到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次, 要尽快找到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 借其力, 促成案件的调解。再次, 充分发挥代理人和代表人的积极作用。通过做通代理人和代表人的工作来劝服群体一方同意调解方案, 促成问题的解决。
4.1.3 庭中调解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调解, 已对双方的利益诉求和心理状态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庭审中的调解是群体诉讼案件调解的最佳时机, 此时的调解工作应该是围绕矛盾的焦点, 集中力量冲破双方利益诉求的底线, 把调解的内容、重点细化到调查取证、辩论、陈述等每个庭审阶段的具体调解工作中去。首先, 邀请群体一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单位领导、相关群众和当地人大、政协代表旁听庭审过程, 适当的时候可以请求他们协助做调解工作。其次, 辩论阶段结束后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因群体一方人数较多, 所以, 合议庭应极力控制双方的情绪, 避免因群体一方情绪激动而发生群体事件。再次, 在调解过程中, 要将群体一方人员分为几组, 分别单独做调解工作, 重点做其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关键人员的工作, 以点带面, 以做个体工作带动整个群体调解工作的开展。
4.1.4 判前调解
群体诉讼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是法院调解工作的最后时机, 应充分抓住这一时机, 做最后的努力。笔者认为, 此时的调解工作应从如下方面来开展:首先, 向双方充分阐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 分析该案如判决可能做出的判决结果, 并分别单独向双方说明利弊关系;再次, 将判决结案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提前告知群体一方, 让其充分权衡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的关系, 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实现案结事了。
4.2 多元主体参与调解
建立由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群体诉讼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调解工作联动作用。根据群体诉讼案件具体情况, 在立案阶段、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和判前阶段分别邀请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干部, 人民调解员及当地有威信人士参与法院的司法调解, 构建大调解格局。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可以稳定群体一方的激动情绪, 起到稳控的作用;二是可以了解群体一方的思想动态, 掌握其利益诉求, 以便随时调整调解工作;三是可以帮助法院做说服教育及释法明理工作。
4.3 多种调解
相互衔接在处理群体诉讼过程中, 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应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形成调解合力, 构建大调解网络, 群策群力,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化解在初始阶段, 最终帮助人民法院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参考文献
[1]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377页.
[2]黄一帆.光泽县群体性诉讼案件的问题研究, 《新华网福建频道》2007年10月18日.
贵州出台调解医疗纠纷“办法” 篇9
纠纷超万元不再“私了”
《办法》规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 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 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
在医疗纠纷调解时,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 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
《办法》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 符合医患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申请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医患双方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4个条件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5个工作日内, 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 可再延期30个工作日。《办法》明确提出, 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非法行医引起纠纷的调解申请将不予受理。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办法》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调解协商, 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同时明确, 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纠纷的处置中履行启动实施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与患者及其亲属共同对现场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诊疗器械、药物、病历资料等进行封存和启封;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应按规定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对死因有异议的, 可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尸检;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医疗纠纷处置的有关办法及程序;对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的, 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实提供实物和相关资料等义务。
不许在医疗机构设灵堂
《办法》规定, 患者及其亲属有下列7类行为之一的, 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7类行为具体包括: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 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 (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 , 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患方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工作场所, 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和办公秩序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
完善中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篇10
目前,我国适用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和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的医疗纠纷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民众的法律意识越强而蔑视法律的事件却越来越多,患者为什么要采取非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设计存在不足,按我国的国情和医疗纠纷现状,引入第三方介入的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条例》中设定了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方式,但实践过程中均出现不足,具体表现在:
1、诉讼过程成本高,期限长。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程度高,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解决。
2、行政调解公信力低,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高。
3、医患和解实力悬殊,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
二、其他国家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借鉴
(一)美国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AAA)、美国律师协会(A B A)以及美国医药协会(AMA)作为发起机构,联合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N C H C D R),并由其实施“正当程序议定书”(D u e P r o c e s s Protocol),以推进ADR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广泛运用。其中,调解是该议定书中主要推荐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方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美国,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包括仲裁、调解、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简易陪审团审判、租借法官等形式。根据调查报告,美国的医疗纠纷主要通过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其中约85%左右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二) 中国台湾
2000年台湾地区“卫生署”起草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起诉、告诉或者自诉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台湾地区解决医疗纠纷的调解方式,除了法院调解、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外,还有民间其他第三人参与处理医疗纠纷,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简称“消基会”)、医疗改革基金会、各地的医师工会等。
(三)德国
德国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调解处”(以下简称调解处),由各州的医师协会单独或几个州的医师协会联合设立,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人士和医师组成,该小组中必须有一名医师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师从事相同的专业,以保证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专业的鉴定。不过,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设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然可以诉诸法律。但是,患者胜诉的概率太小,据统计资料显示,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0%判定患者一方胜诉。德国目前已经实行了全民医疗健康保险,因为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得到补偿,通过诉讼所能得到的补偿仅仅是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德国的医疗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外解决的。
三、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调解机制的完善
1、积极发展民间组织,成立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民间组织的调解被称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具有介入早、中立第三方与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地域或社区性联系等特点。
2、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建立鉴定专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除了行政鉴定外,允许委托其他法定鉴定。对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实行个人实名制,增加质证环节,让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
3、设立审前强制调解制。将调解作为提起法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法院内设立单独的医疗纠纷调解处,调解员应该包括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该调解处的职责是对已经立案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目的在于鼓励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4、全国范围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于2000年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与许多医疗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部分分担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风险。目前我国各地不少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2005年1月起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医生和患者的行为都做了约束。
摘要:医生是救死扶伤的天使, 医患共同的“敌人”是疾病, 医患关系应该是和谐健康的, 而近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 医疗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鉴于此“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的形式在我国不少地方开始试点, 调解已经为医患双方所认可和接受, 并将发展成为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方法之一。笔者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提一些观点。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滕灵方, 岳殷.医疗纠纷医方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医院管理论坛2005, 6 (104)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