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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验(精选三篇)

特殊检验(精选三篇)

特殊检验 篇1

目前, 地震-地质综合层位标定的方法主要有平均速度尺标定、VSP (垂直地震剖面) 标定及声波合成地震记录标定3种[1]。从标定的准确性上来看, VSP标定最准确, 合成地震记录次之, 平均速度尺标定最差;从应用的范围上来看, 合成地震记录标定最常用, VSP资料有限, 多数工区没有VSP资料, 而平均速度尺标定方法由于误差较大, 只在勘探初期才应用。所以, 在大多数的研究区, 通常都采用声波合成地震记录标定的方法来完成层位标定。

合成地震记录是地震子波与反射系数褶积的结果。因此, 要得到精确的合成地震记录, 需要从提高反射系数准确性与子波精度着手。为此, 地震子波的提取[2], 子波的时变和空变特征研究及分时窗标定[3], 反射系数的精确提取等多方面的问题, 前人已作了很多的研究[4,5]。另外, 地震资料的极性判别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6]。然而, 不同频带的地震数据反映的地质信息是不同的, 为了充分考虑不同频带地震数据所代表的意义, 采用了分频标定的方法, 这样有利于识别更高级别的层序界面。合成地震记录标定制作完成后, 为了检验合成记录标定的准确性, 需要对合成地震记录进行评价, 特别是在没有VSP资料的参考或者标定是在没有明显标志层的情况下完成的, 尤其需要对所做的合成地震记录标定结果进行检验, 以防做出错误的标定。通常有两种检验方法[1]:对比法和相似性法。对比法是常用的一种检查方法, 具体包括有时深关系对比、波阻特征对比、声波曲线对比和连井对比。相似性法 (或相关系数法) 依据合成地震记录和地震资料越相似程度进行检验, 两者越相似, 则两者相关系数越大, 标定较合理准确, 反之, 相关系数越小, 标定结果较差。现提出了一种基于叠前未动校CRP道集的动校拉平效果为参考的合成记录标定结果检验方法, 实际资料应用表明, 该方法可以作为检验层位标定准确性的重要参考。

1 方法原理

1.1 合成地震记录基本原理

合成地震记录层位标定的核心是利用测井曲线 (声波与密度) 和地震子波模拟井旁地震记录, 实现测井层位 (或地质分层) 到地震层位的标定和映射。合成地震记录的制作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一维的正演模型。众所周知, 地震记录是地震子波与反射系数褶积的结果, 其数学表达式[7]为

式 (1) 中, S (t) 为合成记录;w (t) 为地震子波;R (t) 是由声波测井资料和密度测井资料得到的反射系数。测井资料是深度域的, 地震记录是时间域的, 所以深-时转换速度的确立也非常重要, 能够影响合成地震记录的准确性。

在生成合成地震记录之后, 将合成地震记录与井旁地震道进行对比, 通常需要平移处理, 必要的情况下, 也需要拉伸或压缩, 从而实现测井层位 (地质分层) 到地震反射的映射和标定。

1.2 分频标定方法原理

由于受地震资料分辨率的限制, 地震的反射特征实际上是一组相邻岩性界面的复合波形。目前处于热点研究的地震沉积学认识到地震同相轴既不简单的反映等时界面也不单纯反映岩性界面, 而是主要受地震资料频率的影响[8], 不同频带的地震数据反映的地质信息是不同的。低频资料中反射同相轴更多的反映岩性界面信息, 而高频资料中反射同相轴更多的反映等时沉积界面信息。常规的标定方法, 没有考虑到不同频带地震数据所代表的意义, 分频标定可以准确地将高频地震资料与井上识别出更高级别的层序界面 (四、五级层序) 相对应, 这有助于建立高频等时层序格架。

采用Marr小波对井旁地震道进行分频处理, Marr小波是实数小波, 既满足小波变换的容许条件, 又具有良好的局部性能, 计算简单、速度快。尤其是Marr小波在频率域和时间域的形态与Ricker子波一致, 因而其具有很强的物理意义。Marr小波为高斯函数的二阶导数, 其母函数公式如下:

很明显, 在公式 (2) 中将Marr小波中时间域表达式中t用替换, 就是Ricker子波的表达式, 因此用Marr小波模拟雷克子波对地震记录进行分频处理, 其处理的结果信号具有明确的物理意义。图1是井旁地震道的Marr小波时频谱, 可以看出其高频信息与井上解释的层序有很好地对应关系。

1.3 基于叠前CRP道集动校拉平的检验方法原理

通常在标定完成以后, 合成记录与井旁地震道的相关系数高低是判别标定是否准确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由于合成记录标定具有多解性, 有时相关系数高不一定表是正确的标定。为此, 在没有VSP资料参考的情况下, 要充分利用地震地质信息来综合判别标定的准确性。利用叠前CRP道集动校的拉平效果分析来检验标定结果的原理如下:

利用声波合成地震记录完成标定后, 可以获得一个时深关系, 将其看作是一个N层地质模型, 时间数据序列和深度数据序列分别为t (i) 、d (i) , i=1, 2, 3, …, N, 波在各层中垂直传播的速度, 即层速度为

式 (4) 中乘以系数2是由于时间t (i) 为双层旅行时的原因。

再根据公式

计算均方根速度。tk为波在第k个单层内的垂直旅行时间,

根据水平层状介质的近似反射波时距曲线方程

可得动校正后的时间, 对原始道数据采用插值补空处理完成动校正。

在进行动校正时间计算时, 可以采用时距曲线的三项式公式以获取更高的校正精度, 三项式公式[7]如式 (8) 。

基于叠前CRP道集动校拉平的检验方法步骤如下:

(1) 利用井资料及分频地震数据制作合成记录, 使高低频同相轴都准确对应。

(2) 根据公式 (4) 利用合成记录生成的时深关系计算出层速度。

(3) 根据公式 (5) 用层速度计算出均方根速度。

(4) 依据动校正原理, 对井旁未动校正的叠前时间偏移CRP道集进行动校正。

(5) 动校正结果分析, 若道集的拉平效果良好, 则说明标定结果较为准确, 反之, 返回到第 (1) 步, 调整合成记录。

2 应用实例

为了验证该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通过某缺少VSP资料工区的一口井 (A井) 资料的实际标定效果来进行分析。在该研究区内, 地震资料的极性为正极性, 地震资料的主频大概为25 Hz, 采样间隔为4 ms, 所以采用了25 Hz、4 ms采样雷克子波对A井进行的标定, 同时也采用不同频率的子波对15Hz、25 Hz、35 Hz的分频地震数据进行标定。图2为A井的一段声波合成记录标定结果, 深度大约是4 910~6 760 m, 从低频15 Hz和高频35 Hz的标定效果, 可以看出大小同相轴都有良好的对应。标定结果的时深关系如图3所示, 图4为该时深关系采用式 (4) 和式 (5) 所计算的层速度与均方根速度, 采样间隔也为4 ms。

图5为A井的井旁叠前CRP道集通过时深关系计算的速度进行动校正的效果, 左图为动校正前, 右图为动校正后, 动校正量通过式 (8) 计算获得。可以看出, 动校正效果较好, 道集被很好的拉平, 而此时合成记录与原始井旁地震道的相似系数也达到0.68, 说明标定是合理的、准确可靠的。

3 结论

利用声波测井资料合成地震记录进行层位标定是地震资料层位标定中最常用的方法, 标定准确性对后续的地震地质研究至关重要。为获得精细的标定结果,

在作合成记录之前需要进行测井资料校正等基础工作, 另外子波提取、极性判断、频谱分析也非常关键。

(1) 分频标定充分考虑了不同频带资料所表示的信息, 可以准确地将高频地震资料与四、五级层序界面相对应, 有利于建立高频等时层序格架。

(2) 以基于叠前未动校CRP道集的动校拉平效果为评价标准的合成记录标定结果检验方法, 利用地震资料处理阶段的中间成果即可对结果进行评价, 避免了很多工区没有VSP资料对检验工作带来的不便。在实际井资料的层位标定评价中应用良好, 说明了该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该检验方法可以作为检验层位标定准确性的一个新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王华.层序地层学基本原理、方法与应用.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2008:276—280

[2] 杨培杰, 印兴耀.地震子波提取方法综述.石油地球物理勘探, 2008;43 (1) :123—128

[3] 孙成禹.空变地震子波提取方法研究.石油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0;24 (1) :77—84

[4] 曾正明.合成地震记录层位标定方法改进.石油地球物理勘探, 2005;40 (5) :576—578

[5] 张永华, 陈萍, 赵雨晴, 等.基于合成记录的综合层位标定技术.石油地球物理勘探, 2004;38 (1) :92—96

[6] 王克宁.地震记录极性和层位标定研究.石油地球物理勘探, 1992;27 (1) :130—1397陆基孟.地震勘探原理 (第二版) .山东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地质出版社, 2006:196—202

特殊检验 篇2

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预检验 及核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预检验及核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在特殊监管区仓储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企业)申请,对特殊监管区内拟进口的法定检验货物,预先受理报检,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时,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分批核销,不再实施已预检项目检验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企业可以在货物入境进区时申请预检验,也可以在区内仓储期间申请预检验。企业在进区时申请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完成检疫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

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由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签发核销凭证。预检验合格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可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预检验核销凭证随货物流转在企业间作相应结转。

第五条

预检验合格货物分批出区进口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以下措施:

(一)核查比对货物申报信息和预检验合格货物信息,核查比对无误的核销放行,免于检验。

(二)对货物实施现场核查货证,现场核查无误后核销放行。无需现场核查货证的直接核销放行。

第六条

以下情况应在出区进口时重新实施检验:

(一)申报的货物信息和预检验合格货物信息不符或经现场核查货证不符的;

(二)区内存放条件不良,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

(三)有保质期、有效期等要求的货物可能存在超期的;

(四)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五)其他需要重新实施检验的。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实施预检验企业的监督管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八条

从境外输入区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散装商品等不适用预检验及核销的货物,在入区时按原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向企业告知预检验及核销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特殊检验 篇3

1 国家质检总局支持特殊开放区域检验检疫创新的政策及特点

随着我国开发开放向纵度和深度推进, 近年来, 国家陆续设立了一系列国家级对外开发新区或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以下简称:特殊开放区域) , 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新区、广东南沙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广西东兴、云南瑞丽国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以及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 。

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部分特殊开放区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或支持意见, 如《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总结这些管理办法和支持意见有如下特点:

1.1 立足便利化的分线管理

如检验检疫机构在特殊开放区域的进出境“一线”主要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 在进出口“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确保一线最大限度的放开, 在二线实现管得住、放得快。

1.2 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

如为区内企业量身定做“先通关后查验”、“分批报检、集中查验、分批核销出区”等通关模式。对两岸直航交通运输工具在常态下实行低风险管理, 实施电讯检疫和卫生监督。

1.3 支持区内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如扩展口岸功能, 指导配套建设符合肉类、水果、种苗进口的检验检疫基础设施, 成为指定口岸。

1.4 先行先试的措施

如建立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等制度。对原产于台湾输往平潭且在平潭销售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 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2 广西与沿海地区的特殊开放区域的差异

目前, 广西自治区也在建设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以下简称东兴试验区) 、中马钦州产业园及广西保税物流体系, 积极推进中国凭祥-越南同登、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以及中国 (北部湾) 自由贸易港区等广西特殊开放区域的申报工作。广西与沿海的特殊开放区域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化。

2.1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上海自贸区、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和福建平潭都位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地区, 珠三角地区面对的是经济发达的港澳台。而广西处于西部欠发达地区, 面对的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东盟国家。

2.2 区域发展定位不同

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着力打造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示范区。福建平潭作为两岸合作先行先试的区域。上海自贸区以探索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服务全中国的发展。广西则需充分发挥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优势, 努力打造沿边地区的经济增长极、深化与东盟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

2.3 区域监管难度不同

一是广西外贸商品结构仍以初级资源性产品及农副产品为主, 高新技术产品比重低。东南亚地区尤其是毗邻国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谷斑皮蠹等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霍乱、甲型H1N1等人类传染病的高发地, 疫病疫情随货物、运输工具、人员跨境传入的风险较高, 检验检疫监管难度较大。二是目前沿海地区特殊开放区域大多以岛为区域范围, 如珠海横琴、福建平潭, 通过桥与国内、境外相连, 有天然的物理屏障;上海自贸区是由原来已封关运行的4个特殊监管区整合而成, 基础设施完善, 易于监管。而广西的东兴和凭祥在陆路与越南多点接壤, 特别是在“二线”缺少天然的物理屏障, 实施分线管理难度大。

3 广西特殊开放区域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的探讨

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和新一届政府改革的要求, 借鉴上海自贸区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制度创新为核心, 加快职能转变,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贸易监管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努力在广西特殊开放区域内先行先试, 开展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探索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

3.1 积极将现有政策和支持措施结合广西实际进行“整合优化”

充分学习借鉴现有国家特殊开放区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支持意见, 特别是上海自贸区已经提炼的8项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事项, 如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改革5项制度可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3项制度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我们要针对广西特殊开放区域的产业定位、业态发展等实际情况, 将优惠政策和先行先试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化, 建立“自由贸易园 (港) 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 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用于广西特殊开放区域, 推动全方位扩大开放。

3.2 进一步转变检验检疫职能

3.2.1 放宽检验检疫审批权限

根据广西与毗邻国进出口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量大的特点, 在完善有关监管条件如建设边境贸易货物监管中心和动植物检疫隔离处理中心, 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扩展东兴试验区等口岸功能, 增加成为水果、景观树、肉类、粮食等指定口岸, 扩大水果等指定口岸进口产品种类范围, 将日常进口审批权限下放到直属局层面。

3.2.2 研究检验检疫工作重心的转变

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积极研究在特殊开放区域内检验检疫工作重心的“三个转变”:即“工作领域从进出口商品检验并重向强化进口商品检验转移”、“工作内容从商品的品质项目向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项目转移”以及“工作方法从具体的检验检疫和抽样检测向监督管理转移”。

3.3 建立公共信息平台, 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监管协作, 建设全区统一公共信息平台, 借助电子信息联网手段, 实现区内检验检疫、海关、边防、海事、交通、商务、税务、工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企业之间申报信息、物流信息、监管信息、企业诚信信息的共享, 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能力;推进“单一窗口”建设, 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 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管理部门一次性申报, 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 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进一步将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通关模式全面推行到全区所有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有通关现场、所有依法需要报关报检的货物和物品。

加强与东盟国家检验检疫等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 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 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 探索推广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监管模式, 完善国际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 助推广西“一带一路”的建设。

3.4 进一步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

借鉴上海自贸区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 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部分全国和地方性法规的创新精神, 尝试在特殊开放区域内探索检验检疫先行先试的措施。

3.4.1 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探索推动标准协调和结果互认

推动中国与东盟各国检验检疫标准协调, 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逐步推动进口国和产地国相互认可检验结果, 探索中越双方协商开展“两国一检”监管模式, 试点在特殊开放区域内中国与越南检验检疫部门的“一站式”通关。建立与东盟国家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核查机制, 共同打击骗取、伪造、倒卖检验检疫单证和高风险货物跨境走私的行为。

3.4.2 探索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减少前置审批许可,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在风险评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除列入“负面清单”的货物、物品外, 尝试对从境外输入特殊开放区域内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或需要指定入境口岸的货物、物品, 逐步免办检疫审批或不受指定口岸限制。

摘要:通过对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平潭、珠海横琴等国家特殊开放区域政策或创新制度的分析、研究, 从转变检验检疫职能、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角度, 对广西特殊开放区域构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进行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特殊开放区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

参考文献

[1]关于推广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国发[2014]65号) , 2014.12.

[2]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8号) , 2014.12.

[3]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国质检通[2013]503号) .

[4]关于印发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可复制可推广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改革事项的通知. (质检办通函[2014]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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