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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标准化(精选6篇)

司法鉴定标准化(精选6篇)

篇1:司法鉴定标准化

一、轻伤司法鉴定要多少钱

法医鉴定的收费是统一的,现在已经由财政统一支付了,不需要个人交,以前是一个鉴定100元左右。这与伤情没有什么关系。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轻伤司法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篇2:司法鉴定标准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司法鉴定《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篇3:我国司法标准化的理据分析

近年来, 标准化在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 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2016年9月26日《人民日报》第7版“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一文提出, 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 是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一天,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以《天津法院:让公正裁判有“标尺”》为题, 对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进行的报道, 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目前, 司法标准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官学院讲师张建肖提出司法与自然科学不同, 其天然具有自由裁量的属性, 因此对其进行标准化的可行性研究, 是推动问责科学化的保障。

一、司法标准化的对象

近年来, 司法改革不断推进, 但司法行为非约束化现象明显。这一方面与我国忽视程序价值的传统相关, 另一方面也是法院精细化标准缺失的结果。1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 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 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 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活动过程。2司法标准化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 将技术标准化创新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3是标准化在规范社会治理领域的有益尝试。

标准化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对象必须具有可重复使用、可样本化的特质。在司法活动中, 可以进行标准化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程序性司法活动, 如开庭审理程序; (2) 技术性司法活动, 如笔录制作、案卷归档等; (3) 可明确标准的裁量性司法活动, 主要是针对可量化的司法活动, 如庭审语言控制标准。4

美国司法学界认为, 生活中的改革, 自发地改变是最有意义的和最持久的5, 产生于法院内部的司法标准化即属此类。司法标准化意味着建立涵盖立案、庭前准备、庭审、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系统的科学工程, 涉及案件管理、程序监督、实体监督、评查考核、统计分析、交流质询等各项机制。6司法标准化为司法管理与司法行为设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有助于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避免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二、域外司法标准化考察:以美国为例

我们通过考察美国和欧洲的司法管理结构会发现, 两者包括很多一致性管理因素7, 例如法院结构如何调整、审判效率如何管理等。美国法学界认为, 法院在特定领域应该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事务, 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记录等。8美国法院的标准化活动即属此类尝试, 其既涉及司法管理, 又涉及司法行为本身。

(一) 美国司法标准化的演进

美国司法标准化肇始于司法管理, 开端是规定统一的案件处理时间标准 (Case-processing Time Standards) 。时间标准由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Trial Judges草拟, 由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在州法院系统引入时间标准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法院要经常性地测定自己是否按照要求的案件数量和时间框架来进行。9随着社会的发展, 司法管理涉及标准的范围进一步增大。新泽西州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亚瑟·T·范德比尔特在1949年列出司法管理的最低标准, (10) 为以后的美国司法标准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律师协会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90年代初修订了一系列职业准则、审判规范以及法院标准, 主要包括《法院组织标准》《初审法院标准》和《上诉法院标准》 (11) , 试图围绕法院每一个有形的方面展开。20世纪80年代, 美国司法标准化逐渐从量的方面转向质的方面, 尝试通过测定“寻求司法救济”“便捷与及时”“平等、公平和尊严”“独立与负责”“公众信任与信心”等五个方面来 (12) 发展和创设“审判法院行为标准和评价体系”。 (13)

(二) 美国司法标准化的内容

首先, 司法管理的最低标准包括非常不同的一系列主题:法院管理、制定规则和司法规定的程序、陪审团的选择和服务、审前会议、初审实践、法院的有限管辖权、证据法、州行政机关和法庭等。 (14) 美国法院认为, 前述最终必须转化为法官和法院管理者每天的实际行动。因此, 任何操作的实际过程都包括三部分:行为预期的建立、针对这些预期的实际行为的测量, 以及追责机制。 (15)

其次, 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法院组织标准》《初审法院标准》《上诉法院标准》等标准化文件对法院结构、规则制定、政策制定、法官管理、司法体系的资金保障、信息系统、法官任职资格、选拔、司法原则、法官撤职、补偿、退休、继续教育和评估等进行了规定。 (16) 此外, 美国律师协会在文件中强调了很多特殊的领域, 包括司法辅助等。 (17) 美国律师协会指出, 上述措施“会让法官在特定诉讼类型的处理中成为专家”, 可以消除司法人力使用的浪费, 会促进真正司法部门的发展。此外, 还可以带来更好的监管, 有利于控制与审判管理相关联的行政人员。 (18)

三、司法标准化可行性分析

(一) 司法的规律性是司法标准化的基础

司法活动具有法定内容, 需要遵循法定形式, 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为。法官进行司法活动应遵循共同的职业思维和裁判方法, 如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检索法等。司法质量确实存在一些可观察的标识, 反映在诸如案件积压、发回重审率、司法品行等。司法内容、形式、思维、方法以及质量的可明确化、可标识化, 使得对司法活动进行标准化具有可能。

也许有人会反驳, 认为司法过程是富有创造性的, 因此无法像流水线作业、没有生命力的制造业一样被标准化。实际情况恐怕并非如此。影视创作作为最典型的创造性活动之一, 在大众消费时代里, 众多的影视剧创作也是有模式可依, 有流程可循。特别是当案件堆积如山时, 当司法审判被规模化生产和使用的时候, 标准化操作也就有了产生的土壤。

(二) 司法标准化是方法论的提升, 符合司法现状

近些年, 我国学者逐渐从法的定性研究转向法的量化评估, 例如法治评估的“中国尝试”《中国法治评估报告2015》、“法治量化评估体系”“司法透明指数实验”等都体现了此种转向。司法标准化则进一步将质与量结合起来分析, 是定性考察与定量分析方法的优化组合。

立案登记制改革畅通了纠纷解决渠道, 也带来诉讼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的捉襟见肘 (19) 。标准化将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流水作业化, 合理计算每一个步骤所需的时间和适宜采取的方式, 对提高法院办案能力、提高诉讼质效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此外, 司法标准在应用于产出考评时, 更简便易行, 更具可操作性。

(三) 契合国人传统思维, 满足民众法治需求

从也许是比较极端的意义上说, 解释清楚司法之为司法的原初性意义, 所用的话语几乎是西方的。我国的正义观念和等级秩序观念, 以及古代的治国理念虽然与此相关, 但显非司法之为司法的最原汁原味的解释。典型的例子是, 在我国, 在法律之外向一位普通百姓解释清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是非常困难的。而司法标准化则契合国人传统思维, 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司法高度职业化给社会造成的精神惶惑与不安。 (20)

此外, 司法标准化通过具体化的标准, 将审判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沉淀和反馈, 使法律不断低成本地渗入现实生活, 培育法治思维, 满足民众法治需求, 以一种直观的形式、低成本的方式让民众感受到司法进步, 形成法治建设合力。

四、司法管理标准化的价值与意义

(一) 明确审判管理边界, 提高司法评估科学性

司法标准化根据审判权运行实际, 对审判管理的内容以及具体实现方式进行规定。从司法现实状况看, 从学校到法院的法官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处理棘手的重大问题。而且, 庞大的法官队伍要想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也需要比较强有力的法院组织结构。 (21) 通过建立一个客观、可量化、可比较的评判标准来检验法官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 建立审判权运行合规性评价制度和体系。 (22)

(二) 促进司法传承, 缓解工学矛盾

司法标准化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可衡量各司法环节工作的标准, 包括对工作方法、操作步骤、处理方式进行具体化和统一化。设定标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梳理现行法律规范、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风险点、针对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 个体的经验、对策通过文件的方式加以留存, 防止因为人员流动而导致经验流失, 达到将个人经验转化为法院财富的效果。

成熟的标准化体系能够形成类似于工作手册、操作规程等的法院工作系列标准, 有利于改变传统的入职培训模式。新入院人员通过阅读学习, 可全面了解工作内容和基本流程, 便于其尽快进入角色, 胜任岗位要求。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标准在学习时间上有很大的灵活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学矛盾。

(三) 整合多方数据, 便利诉讼, 提供决策参考

司法标准化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相配合, 通过对矛盾类型、发展趋势进行深度分析、整合, 明确各类纠纷的处理方式、裁判尺度, 为民众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参考性意见。借助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 进行大数据分析, 及时发现案件中所反映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 为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23)

五、司法行为标准化的价值与意义

(一) 统一裁判标准, 推动问责科学化

司法标准化通过建立司法活动所应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 为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指导性和参考性指南, (24) 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设置边界、确定尺度, 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25) 减少相同案件不同判决对司法公信造成的负面影响。

司法标准化把审判权的运行分解成若干个节点, (26) 与网上办案平台和网上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密切结合, 全程留痕, 构筑了法官承担责任的防火墙 (27) 。此外, 有助于实现问责到人, 对于非法干预法官履职行为亦有排除作用。

(二) 增强司法的可接受性, 保障审级目的实现

程序正义并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 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感受可能更会影响个体对审判活动、司法体系的评价。 (28) 司法标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考察民众的心理活动规律, 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础上制定司法标准。这有利于增强民众对裁判的可接受性, 并进而认可司法体系的正当性。

司法标准化将当事人对审判不确定性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 (29) 这能够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增强其对法官和审判过程的尊重, 而不是仅从案件结果出发进行评价。当事人怀疑的消除将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这无疑会带来服判息诉率的提升, 有利于审级目的的实现。

六、司法标准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司法标准化本身要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标准的实质内容方面, 司法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审理作为一种司法技艺而内含有常识、常理、常情的特征。因此, 我们应当防范某种不良思维, 恰当处理标准化过程中涉及价值判断的司法行为。

在司法标准的规定形式方面, 部分条文明确有余而灵活不足。例如, T直辖市法院制定的《T法院审判流程运行标准 (试行) 》规定, 各类案件首次开庭一般在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度不一, 不适宜采用固定的适用于每一个案件的时间标准。条文中“一般”二字赋予了该条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但软约束往往演变为零约束。因此, 在这一问题上, 美国法院标准的规定, 可能更妥当。

在案件的时间标准问题上, 美国法院规定了在一个特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程序的案件的一定百分比。 (30) 案件百分比式的时间标准 (Percentage-of-caseload Time Standards) 承认了案件的差异性, 即案件的复杂性及数量、撤诉的数量、地方法律文化等, 更有助于检测法院整体上案件处理的效率, 而非某一具体法官或者个案的工作效率。 (31) 此外, 基层法院与中级、高级法院在法官组成、案件类型、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是否制定统一的司法标准亦值得商榷。可以参考美国司法标准化经验, 按照审级不同来制定各自的标准化文件。

(二) 司法标准化实施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 传统办案方式惯性较大, 一时难以扭转。法院现阶段使用的案件审理方式已持续很长时间, 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很多内容都深刻体现了信息化时代的要求, 与传统纸质化审判有很大区别。纸质书面审理与电子网络信息的同步需要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和案件审理方式、司法行政工作方式等一系列工作方式的配套完善。

其次, 司法标准化短期内会加重法官负担, 增加其工作压力。目前来看, 部分法院很多程序性事务需要法官自己完成, 标准执行可能存在困难。此外, 由于编制等原因, 部分法院书记员正规化建设不足, 由速录员兼任, 对司法工作流程十分陌生, 阻碍了司法标准化工作的推进。

第三, 部分法院硬件设施较为简陋, 无法满足司法标准化工作要求。硬件设施等客观条件会从审判管理、司法工作人员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影响标准化的开展, 比如两个法官同时开庭却只有一个标准法庭的情况。

七、结语

我国法院精细化标准的缺失, 既降低了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运转效率, 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司法标准化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放眼域外, 但关键点与落脚点是中国现实。单纯从域外司法标准化现状推导出中国法未来, 不过是域外法作为大前提的对策法学三段论逻辑的重演。司法标准化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中立性、规律性, 司法标准化所采取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可推广性。这在殊为广阔的我国现实生活中, 在异常复杂的我国司法实践中, 获得了支持, 从而具有某种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动下, 借鉴域外司法标准化经验, 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 推行司法标准化的宏观语境正在逐渐成形。司法标准化的建立与完善, 有助于审判权的行使、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具体到司法标准化的构成, 尽管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 但不应以司法标准化具体机制设计的模糊来推迟其建立与完善。否则, 恐怕法官个人依旧是社会纠纷冲突和消极情绪的排污口, 感性者和民粹者仍会以法官为敌、将其他社会情绪发泄到法官个体, 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仍将过分污蔑与苛责法官。

摘要:司法标准化的对象包括程序性司法活动、技术性司法活动, 以及可明确标准的裁量性司法活动。司法标准化的基础是司法的规律性, 司法标准化是方法论的提升, 符合司法现状;契合国人传统思维, 满足民众法治需求。司法管理标准化明确审判管理边界, 提高司法评估科学性;促进司法传承, 缓解工学矛盾;整合多方数据, 便利诉讼, 提供决策参考。司法行为标准化统一裁判标准, 推动问责科学化;增强司法的可接受性, 保障审级目的实现。

篇4: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运行

关键词: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运行步骤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鉴定技术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多且愈加成熟,结论也更加准确。司法鉴定技术现已成为检察机关对受理案件进行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的重要途径,司法鉴定的结论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或重大犯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基于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司法鉴定作为以现代科学技术解决司法实践专门问题的活动必将面临进一步的发展。司法鉴定如何快速的运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并在实践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有效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公信力,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技术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司法鉴定技术的标准化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为我国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运行提供部分参考。

一、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类似于各行各业的规范和标准,它是一类规范的总称。它是指司法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鉴定技术标准作为组成鉴定成新制度的重要部分,它从内容上对鉴定的结果提供了一套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保证。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又可被称为鉴定技术规范,是对鉴定技术制定的一套硬性的指标和操作程序,用以评估结果、参数,使所应用的技术形成固定的程序,保证鉴定质量。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0和2011年种共制定发布了33项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但是经过检察机关在实际应用中发现,各项技术标准的普适性不强,发挥的指导作用不大,还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运行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运行的步骤一般有很多阶段或子过程。其中有如下三个的阶段:

(一)司法鑒定技术标准的产生阶段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产生阶段是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运行过程中重要一个阶段。该阶段一般由标准生产阶段、发行阶段、复审、废止或修订阶段组成。其中标准生产阶段又可分为立项制定计划、拟定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并发布等几个重要环节。这个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多是技术的适用性不够强、可行性有问题或者滞后性问题等。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来源主要集中于两个主要途径,即对现有标准的继承和借用,另外是制定新的执行标准。其中继承和借用的对象包括国内和国外的相关技术标准。因此,从借用角度很难选择依靠国外的技术标准的同时达到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因而对新标准的制定成为目前较为适应我国现行的司法权的主要途径。这一路径相对来讲就成为了我国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主要来源。对于全国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需要有一个相对权威的部门来牵头实施,并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保证标准的专业水平和标准化程度,既要针对性保证又要有普适性的要求。因而要求制定者需要有十分专业的水平和相对高深的专业素养,并需要广泛联系标准的实施者和相关人员,对标准实施效果及时反馈和检验,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修正。

(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推行

对制定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就涉及到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推行。一般对于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推行阶段会涉及对制定的标准的宣传、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等项目。通常来说,一项新标准的制定后,首先需要进行广泛宣传,除了让标准的应用和实施方能够及时了解信息外,还需要让其他涉及的部分群体对此有所耳闻;组织学习是宣传和初步认识后,重点针对标准实施方和部分直接涉及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以便于在司法取证阶段能够得到应用和及时的实施。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推行的几个环节中,宣传是前提,学习是关键,执行是核心,检查是保障。

(三)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反馈修订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方应在标准的推行的同时,制定有效措施对标准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或动态监控整个实施过程,并保证及时、多角度、多渠道获取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反馈信息,通过这些反馈信息对标准进行再检验,以达到规避问题逐步完善的目标。总之,对标准执行的跟踪和反馈信息的分析可以有效促进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增强了标准的实用性和技术可行性,能够确保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能够与时俱进,永葆生机。

三、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运行的关键问题

(一)确保司法鉴定的标准紧跟领域的科技前沿

目前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问题是要么空缺,要么是滞后。技术标准不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走在科技的前列。在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制定时要对此方面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在技术标准制定时,要紧跟时代和技术发展步伐,将现有的成熟的可用于司法鉴定的科技项目,由该专业人员和司法鉴定标准化机构依规定的步骤进行验证、过程审批,并及时转化为司法鉴定标准,以保证用最新科技服务于司法鉴定。

(二)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系统

不经过整理的信息不能被有效利用,只有通过整合,集中统一的信息才能成为一种资源被有效地利用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来说,由于涉及很多专业类别,每种专业类别又错综复杂,各个标准既有针对性有需要有一定的普适性和统一性。这就需要有一个组建一个专门的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标准的集中统一的管理。

(三)尝试建立相应配套机制

可以尝试建立对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格进行评价的机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完善的情况,司法鉴定技术也不统一,发展不平衡,对于司法鉴定人员和就机构的资质要求也就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对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认定不清和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缺乏统一标准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相应的考核认证,抬高门槛,卡好准入条件,以确保建立与鉴定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机制。司法鉴定标准只有和行业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3]杜志淳.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

[4]朱兰.论事业单位型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与发展[J].中国司法鉴定,2011(4):18

篇5: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只要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标准的,就属于轻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们对伤者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是会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赔偿的。所以受伤的鉴定标准和受伤的赔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那么,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有哪些呢?

轻伤鉴定标准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 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 3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 0.6cm 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5、颈部损伤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 10.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12.0cm2 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2 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6、胸部损伤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 6 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7、腹部损伤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8、盆部及会阴损伤

轻伤一级

a)骨盆 2 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 1/2 以上。

g)阴囊皮肣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肣面积 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9、脊柱四肢损伤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5.0cm 以上。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肣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10、手损伤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 至 5 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11、体表损伤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 100.0cm2 以上。

d)皮肣缺损 30.0cm2 以上。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 50.0cm2 以上。

d)皮肣缺损 6.0cm2 以上。

12、其他损伤

轻伤一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或者 IIIo 面积达 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或者 IIIo 面积达 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 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伤量刑标准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篇6:司法鉴定标准化

一、法医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开棺验尸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 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光检验张 80 15 尸体CR检验张 150 16 法医现场检查例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 1200(二)法医临床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伤残程度评定例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伤病关系鉴定例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例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例 4300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例 70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例 80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例 70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例 70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例 70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 900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 600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例 6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 800 同上

(三)法医物证鉴定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 800 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 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 500

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 8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样本 1500 46 种属的DNA检验样本 1000 47 性别的DNA检验样本 500 48 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 2000 不含人类

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 300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 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 300 5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 300 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 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 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 800(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60 颅像重合鉴定例 1200 61 颅像面貌画像例 1000 62 颅像面貌塑像例 500 63 尸骨个体识别例 1000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例 1000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 500(六)法医精神病鉴定

精神状态鉴定例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 刑事能力评定例 15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 民事能力评定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 2000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 1000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一)文书鉴定 1 笔迹鉴定项 1000 2 印章印文鉴定项 1000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项 1200 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件 1200 5 印刷机具鉴定件 1200 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项 2200 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项 2200 8 变造文件鉴定项 1200 9 污损文件鉴定项 1200 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件 1200 11 字迹压痕显现件 1000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项 1000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例 80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例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痕迹鉴定 手印鉴定枚 80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足迹鉴定枚 68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工具痕迹鉴定个 850 同上 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枚 880 同上 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支 1000 同上 19 弹道分析鉴定例 1000 同上 20 枪弹检验建档支 200 同上 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枚 780 同上 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件 630 同上 23 钥匙痕迹鉴定件 640 同上 24 纺织品痕迹鉴定件 650 同上 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件 650 同上 26 牙齿痕迹鉴定件 850 同上 27 唇纹痕迹鉴定个 650 同上 28 皮肤纹痕迹鉴定个 850 同上 29 耳廓痕迹鉴定个 650 同上 30 车辆轮迹鉴定个 850 同上 31 车辆痕迹鉴定辆 1000 同上 32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组 380 同上 33 痕迹显现件 400 同上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件 600 同上 35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件 1000 同上 36 常见炸药鉴定项 1000 同上 37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段 800 同上 38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段 1000 同上 39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项 800 同上 40 爆炸装置鉴定项 2000 同上 41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例 800 42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样本 460 43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组 1000(三)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样本 1200 45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样本 350 46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组 650 47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样本 200 48 薄层色谱检验样本 200 49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样本 400 50(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样本 70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51(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元素 300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 400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3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 350 同上 54 气相色谱检验样本 300 同上 55 热差、热重仪检验样本 300 同上 56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样本 350 同上 57 X射线衍射仪检验样本 400 同上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 350 同上 59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例 800

三、声像资料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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